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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点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我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答: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较之其他合同而言,其合同期限一般较长,一旦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就会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等成本,如果合同可以任意变更或解除,那么,承包人的直接损失以及期待利益损失就非常大,严重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因此,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答:应当。如果不交回的,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发包的土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答:可以。但是,出租时,必须遵循土地流转的各项原则。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答:没有必要。我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合理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答:不一定。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或转让方式流转,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应当依法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不会。一方将土地转包给另一方后,双方之间成立了新的转包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并不影响原有的承包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答:能。每一块承包地的质量和承包者的前期投入大不相同,那么,当承包方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该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答: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在农村土地发包或者流转时,法律规定的优先权人或者合同约定的优先权人依法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有效。并且承包经营权人互换土地的合同,即使不登记对当事人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可以。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答:不能。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是法定期限。如果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不明确的话,则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答:不能。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答: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也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答:需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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