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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是指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取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费用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给承包方。在本案中,原告黄某对某村村北的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告的收益权应当包括在其承包期内有偿出租的租金。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条文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是指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取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通常表现为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费用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给承包方。

另需注意,本条规定是针对“擅自”截留、扣缴的责任所作的规定,如果经过承包方的同意,有关组织和个人就可以从承包方的流转收益中,扣缴相应的税费,或者扣除部分收益抵除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以案说法27】原告黄某承包了村北的3亩农田,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而确定了原告黄某对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久后,被告彭某将村北的12亩土地(包括原告的3亩承包地)有偿租给某乡人民政府开发经营,原告3亩地的租金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彭某支付了其中的3000元给原告,尚有3000元留在彭某。原告黄某将彭某告上法庭,表示同意其在村北的3亩承包地有偿租给某乡人民政府开发经营,但要求彭某将余下的租金3000元返还给原告。在本案中,原告黄某对某村村北的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告的收益权应当包括在其承包期内有偿出租的租金。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扣除原告土地租金的一半,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一半租金,应予支持。

关联参见

《农业法》第71条[征收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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