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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思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享有优先权。在土地承包期内,为保护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法律规定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稳定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系,有助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并收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获得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内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合理开发并可持续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及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也可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的流程为:第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第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第五,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作为土地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土地承包方的集体组织成员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但是,上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仍然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享有优先权。在承包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内容,均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水土流失,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承包期可以延长。当承包期届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土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为保护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在生效后,不应因法律规定外的原因而被随意解除。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既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在土地承包期内,为保护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法律规定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发包方的义务具体包括:不得提前收回承包地;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但是,如果作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那么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以便承包土地可以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其他经营权人使用。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集体土地。

为保护并合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法律在规定发包方有义务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特定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调整承包地为由,侵害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如果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出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承包地时不得调整的承包土地的,按照其约定不予调整。

(2)在承包期内,如果出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那么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对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如果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那么,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法律针对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特殊的保护。在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那么发包方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如果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那么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上述规定对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作为一项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流转无效。其次,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且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期限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该项流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诸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及荒滩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为承包方,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数额或比例。如果承包方在流转前对其承包地进行了投入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那么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原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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