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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此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则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指因依法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撤销,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发包方可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概念

也可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指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原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中通过一定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此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则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以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经过法定时效来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主要形式,是农业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转让、互换、入股等变动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已经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主要有继承和调整两种情况。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指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期限内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对其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获得的收益及尚未行使的剩余承包期所享有的、转入继承程序依法继承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包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其继承方式也可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两种。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坏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度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权。但也规定了法律“但书”,即如果出现了法律中不得已的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在个别农户间进行调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有: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⑵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⑶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指因依法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1.撤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撤销,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发包方可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撤销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有以下三种:①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的;②破坏地力,进行掠夺性经营,致使地力无法恢复的;③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积欠达到法定数额的。

2.征收

承包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而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征收在法律意义就使土地的所有权权属发生了变更。

3.提前收回

承包地的提前收回,是指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本区域公益建设或农业基本建设,而将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提前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收回时对承包经营权人要给予相当的补偿,也可置换相当的农村土地。

4.特殊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这是农村承包制度中,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一种特殊情形。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运行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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