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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方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为明确发起人责任,避免滥设公司以及欺诈,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募集设立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两种情形。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其他人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期限短,无须向其他人发行股份,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性。但发起人出资责任重,一般适合于资金需求量不大的中小型企业。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目前,我国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为明确发起人责任,避免滥设公司以及欺诈,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可以向发起人之外的其他特定对象或社会公众发行股份,能缓解出资人压力,广泛吸收资金,适合于资金需求量大的股份有限公司。但由于募集设立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大,故法律规定的条件更严程序更复杂。往往需要有关主管机构审批,受金融政策及发行配额的制约。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募集设立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两种情形。前者即为“公募发行”,后者为“私募发行”。公募发行虽然筹集资金范围广、金额大,但要求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时间长、费用高;而私募操作便捷,费用少、成本低,更加灵活,更能适应中小公司融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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