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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要把握哪四个“始终坚持”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始终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实施承包土地物权管理的法定行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严格按照登记工作意见,并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进行。三是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登记工作中,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明确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一是始终坚持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做好登记工作的前提。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延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登记试点,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更不能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登记。这是做好登记工作的根本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实施承包土地物权管理的法定行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严格按照登记工作意见,并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明确登记范围,把家庭承包集体耕地以及采取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四荒地”且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作为登记的主要对象。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变更、注销情形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无论是否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证书,是否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都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状况记载于登记簿,把登记簿健全起来。

三是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做好登记工作的群众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顺利完成登记试点任务,离不开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登记工作中,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确认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和明确空间位置等工作,一定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现有土地承包状况与原承包合同、证书记载有较大误差的,要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结果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确认,不得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

四是始终坚持因地制宜。这是做好登记工作的关键所在。要按照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工作重点。已经完成档案清理、面积核查、权证发放和“四至”明确的,可把重点放在建立并健全登记簿、开展经常性的权属变更以及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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