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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4.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以支付承包费而成立的物权。这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原始取得必须是有偿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合法取得后,土地所有人免除承包人的承包费,是权利人放弃其权利,但不能据此认为承包人无偿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业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即可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

2.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客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包括草地、耕地、林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适合于农用目的的土地。城市国有土地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客体。

3.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种植、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表现为对他人土地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此三项权能他人不得干涉,包括土地所有权亦无权干涉。

4.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以支付承包费而成立的物权。这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原始取得必须是有偿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合法取得后,土地所有人免除承包人的承包费,是权利人放弃其权利,但不能据此认为承包人无偿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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