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蔡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这是由林地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林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决定的。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应当遵守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禁止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强行调整承包地。在本案中,邱某对该块荒地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条文解读

[小城镇]

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进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不能或者不愿意亲自耕种的,发包方应当允许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如果承包方愿意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应当接受并另行安排承包。

□ 应用

7.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

(1)本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但必须从严掌握这一规定:①必须满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两个条件。②交回的是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2)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8.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9.在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可否获得补偿?

在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承包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的此项权利通常被称为投入补偿权。如承包方对盐碱度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进行治理,使其成为较为肥沃的土地,在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因治理土地而付出的投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案说法11】某村村民蔡某的孩子考上了镇里的中学,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蔡某便将户口迁到了镇上。在耕作的季节,蔡某仍会回到村里耕作其承包的耕地。某日,村委会找到蔡某,以蔡某将户口迁出、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决定收回蔡某的承包地。蔡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在本案中,蔡某虽然将户口迁到了镇上,但其仍然在耕作其承包地,因此应当认定其愿意保留其承包地。该村村委会决定收回其承包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发还蔡某的承包地。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37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违反本条收回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应用

10.承包期内发包方可否随意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的调整,是指在承包期内依法变更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的行为,虽然并不直接导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但必然影响到承包方对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态度和积极性。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绝对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并不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11.哪些情形下可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突出的。人地矛盾突出,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本款规定的调整指的是“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12.可否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普遍调整?

调整承包地应当在个别农户间进行,如对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禁止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13.调整承包地的方案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生效?

调整承包地的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可否对林地进行调整?

可以进行调整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一般不允许调整。这是由林地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林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决定的。

15.可否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

可以。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应当遵守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禁止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强行调整承包地。

【以案说法12】村民郭某的耕地被国家建设用地征收,村委会通知其被征土地将通过划拨的方式解决。不久,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将村东头3亩荒地补偿给郭某(此时该块荒地被邱某无权占有)。乡政府也对该决定作出了同意的批复。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邱某百般阻挠,于是郭某将其诉至法院。在本案中,邱某对该块荒地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某的土地被征收后,虽然村委会和乡政府都同意通过补地的方式来补偿其损失,但是该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不发生土地调整的法律后果,郭某也不能取得该块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法》第13条[对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违反本条规定调整承包地的约定无效]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法第27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遇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述规定的承包地的调整,主要是指依法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承包方之间进行承包地的调整。而本条规定的是,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机动地,是指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土地。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的目的在于,解决因土地承包期较长而在承包期内产生的人地矛盾问题。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为增加土地而开垦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进行。开垦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才能开垦。同时,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荒地,不得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不得开垦25度以下的陡坡地。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承包方依法交回的土地,主要是指承包方依照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主要是指承包方依照本法第29条的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非农业产业、进城务工或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等原因,不愿继续耕种土地,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条文解读

[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主要是因为承包方已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再以土地生产经营为依赖。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权利的行使,虽然以承包方自愿为原则和基础,但是也有相应的限制,即(1)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2)承包方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主要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利益,防止双方当事人事后出现争议时没有凭据。

□ 应用

16.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内可否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也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情形,法律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此,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前,应当慎重考虑,而不能随意而为。但应当注意,承包方在新一轮的承包时,还有权依法承包土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只是规定承包方无权再要求承包土地,并不是对发包方的要求。在必要时,发包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动给承包方另行安排承包地。

【以案说法13】同村村民蔡某与曹某的承包地接壤。一日,蔡某欺骗曹某说,农业税要上涨,承包太多的土地不划算。曹某觉得有道理,便向村委会提出交回部分承包地的申请。村委会在收到蔡某的好处以后,很快便将曹某交回的土地发包给了蔡某。曹某非常气愤,将村委会诉至法院。在本案中,曹某在受到蔡某欺骗的情况下交回部分承包地,显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村委会在收到蔡某的好处后将曹某非真实意愿退还的土地发包给蔡某,显然也是违法的,该发包行为自然也无效。曹某有权依法收回自己的承包地。

关联参见

《合同法》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程序,不得认定自愿交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条文解读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1.妇女结婚。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应当遵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即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若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以案说法14】某村村民范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在合同中写明,一旦范某嫁出该村,村委会将收回范某承包的土地。两年后,范某嫁出该村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村委会立即要求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范某反对,遂起纠纷,村委会将范某诉至法院。在本案中,村委会不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范某嫁出该村,村委会将收回范某承包的土地”,即使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关联参见

宪法》第48条[妇女的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不得因婚姻关系变动侵害妇女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调整、收回承包地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条文解读

[承包人]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本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章规范的是家庭承包,所以“承包人”应当理解为承包户的家庭成员。

□ 应用

17.承包收益可否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户不存在,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承包地回归发包方。承包地是不允许继承的。

虽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

18.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可否继续承包?

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主要适用于耕地和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林地的承包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所以本条实际是指,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林地,这个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

关联参见

《继承法》第4条[承包关系与继承];《继承法意见》第4条[承包收益可作为遗产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的权利继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