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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治理结构的人力资源管理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二、基于治理结构的人力资源管理

董事、监事、经理人的管理也是建立在二元人力资源管理基础上,在职位管理体系和能力管理体系上来探讨三类群体的人才选拔、业绩管理、薪酬激励、人才培养的问题,只是在管理实践活动中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在母子公司之间被分割,放眼集团企业这只不过是集团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一次分配,可见人力资源管控策略仍然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念,所以只需要按照基本的方法论来理解人力资源管控即可。

(一)决策管理类员工管理

1.董事的概念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2.董事的任免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董事的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董事选任程序应规范,保证董事选任公平、公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内提出辞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3.董事的责权

(1)董事权力的来源于法律基础:《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要以会议体形式行使职权,并以集体形式向股东会负责。

(3)董事授权他人要有书面文件,并得到董事会批准。授权后董事仍需对执行情况负责,并对公司负有勤勉和谨慎义务。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凡未按法定程序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

(二)监督管理类员工管理

1.监事的概念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我国,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人。

2.监事的任免

(1)监事的产生: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工会组织选任。

(2)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召集人多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监事会主席的特别职权,解释上应认为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方面的权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3)监事的卸任与免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的权责

监事的权责属性与董事相同。

(1)监事权力的来源于法律基础:《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

(2)监事会要以会议体形式行使职权,并以集体形式向股东会负责。

(3)监事授权他人要有书面文件,并要得到监事会批准。授权后监事仍需对执行情况负责,并对公司负有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凡未按法定程序经监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监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监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

(三)累积投票制度的运用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东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四)董监事薪酬

作为董监事从公司里领取报酬是国内外的通行做法。董监事在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领取一定的报酬是对其所付出劳动的报酬。董监事从公司领取报酬在国内外都得到广泛认可。董监事的薪酬是由董事会、监事会各自提出报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目前关于董监事薪酬并没有统一的给付标准,但是在制定董监事薪酬时需要考虑四个因素:岗位职责、行业及市场情况、董事个人能力、董事的绩效表现,这四个因素和普通员工的薪酬设计理念是一致的,关于员工薪酬设计理念在第九章中继续介绍。

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中的第一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中的第71条规定:“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72条还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可见,确定董事报酬的基础之一也是依据董事的绩效表现。

董事薪酬的基本构成:固定薪酬、浮动薪酬与福利构成,如表5-2所示。

表5-2 董事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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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企业中,子公司内部董事还有可能是执行董事,在企业当中担任管理职务,其薪酬只能按董事固定薪酬和高管薪酬中最高者的计算,不重复领取,但可以采取发给董事会议津贴的形式作为其薪酬的补充部分。

董事失去职位的补偿基本由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决定,监事薪酬比照董事薪酬。

(五)董事、监事的评价

董事、监事的评价包括绩效评价和个人能力评价。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的第一节“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的第70条中规定:“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难看出,这个规定的操作性值得质疑,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让董事会评价董事,然后根据评价结果给自己发放绩效工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是董事本身具有极强的自律行为与职业操守,把评价的公平性建立在道德层面未免有些理想化了。而在集团企业管理实践中,母公司还是要承担起对董监事的绩效评价职能,这样才能更有操作性。

集团企业子公司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母公司推荐出任子公司董事、监事职务人员的考核;二是以股东身份推动下属公司对其全体董事、监事成员的考核。在这两种绩效评价中,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董事、监事的绩效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不是很紧密,公司业绩和经理层绩效关联最为紧密。如果在某项重大决策过程中,某位董事投了反对票,但是董事会却通过此项决议,经过经理层的努力在实践中印证了董事会决策的正确性,该董事与公司业绩的关联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是割裂的,但不能因为曾经反对该决议而把其个人绩效表现否定,董事的绩效体现在过程中而不是体现在结果上,这与董事会工作方式有直接关系,正是因为多元化的决策机制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因此在评价董事、监事时,对其能力的评价应该是评价的重要内容。董事、监事能力要求如表5-3所示。

表5-3 董监事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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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的能力素质要求在第六章继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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