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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理论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关于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理论亚当·斯密从“神的智慧”和“人的智慧”的优劣出发,认为政府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掌握着一只“看得见的手”;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实际作用的却是神的智慧所造成的“看不见的手”。而新结构主义则认为,关于国家与市场孰优孰劣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愚蠢”的,因为它们都有许多“失败”之处和“成功”之处。

第一节 关于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理论

亚当·斯密从“神的智慧”和“人的智慧”的优劣出发,认为政府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掌握着一只“看得见的手”;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实际作用的却是神的智慧所造成的“看不见的手”。因为人谋不如天算,人的智慧不及上帝的智慧,所以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无法超过上帝那只“看不见的手”,政府对经济生活应当少管或者最好不管。美国学者P.德鲁克曾用以下比喻描绘了斯密的论点:“亚当·斯密……没有论证政府在管理经济方面的表现不佳。他倒是论证说,政府的本质决定了它不能管理经济,甚至不可能搞好经济。打个比方说,他并不认为大象不如燕子飞得好。他倒是认为,政府是一头大象,因此它根本不能飞。”[2]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应运而生的凯恩斯主义极力主张放弃自由放任原则,强化国家干预,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确保社会有足够的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在凯恩斯主义基础上演化而成、并在五六十年代期间统治西方经济学界的新古典综合派(或称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派)同样认为,只要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就能在既无危机、又无通货膨胀的状况下稳步发展。

然而,凯恩斯主义和后凯恩斯主义也面临着新自由主义的有力挑战。例如,F.A.哈耶克认为,如果听任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市场就会把市场信号及时地传递给每一个有关的人员,使其调整自己的经济资源。其结果是,所有资源得到合理和有效的利用。他甚至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通货膨胀和失业都不是资本主义固有的弊病,而是政府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的结果。[3]

应该指出的是,新自由主义并不是从根本上反对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它所反对的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和直接干预。可见,新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的重要分歧之一,不是要不要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而是应该如何干预。[4]

凯恩斯主义对拉美结构主义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事实上,拉美结构主义问世之日,“正是新古典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理论统治经济学和现代化理论统治社会学之时;这些理论左右了许多第三世界社会科学家的心灵”。[5]以普雷维什为例,早在1947年,即在赴拉美经委会任职以前,他就在墨西哥出版了《凯恩斯主义导论》一书。该书“提高了普雷维什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在拉美的声望”。[6]

一、结构主义的论述

结构主义的观点如下:(1)市场自古以来一直把技术进步及其成果集中在发达国家。因此,落后国家不能指望在市场力量的自由活动中运作的外国资本和本国私人资本会带来工业化。在这一条件下,国家应该取代市场机制的功能,为重新配置资源和实现工业化采取目标明确的行动。(2)新古典理论所阐述的和谐的和自我均衡的市场体制与拉美的经济现实不相干,尤其不适合于拉美。(3)在动员资本、承担风险和提供经济信息等方面,国家具有市场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国家应该有力地干预经济。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资金被用于工业部门的投资,政府应加强国民经济的计划性。(4)在“外围”国家,私人资本市场难以使投资率提高到足以满足劳动力增长需要的水平。因此,国家应为增加资本积累和扩大工业投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5)“外围”国家深受“技术殖民主义”之苦。为了克服这种状况,国家有必要、有义务通过增加直接投资来建立本国的科技发展基础,因为市场难以承担这一重任。(6)除了对经济进行间接干预外,国家还应通过兴办国有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直接干预。(7)国家应注意克服社会不平等现象,因为市场力量不会自动地改变这种现象,也不会改变那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收入分配的权力关系。(8)为了消除地区发展之间的差距,国家应在基础设施中进行投资,因为在制订合理的长期发展决策方面,市场是无能为力的。[7]

总而言之,结构主义认为,在拉美这样的“外围”,“国家具有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的根本性理由”。[8]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结构主义论者积极主张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但拉美经委会早期的一些文件则不仅要求拉美国家避免过度干预,而且还指出了市场和私人企业的重要性。例如,在如何处理国家干预与私人企业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拉美经委会认为,“自由企业与国家在参与拉美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否实现)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人企业的活动……国家干预不是意识形态立场的需要,而是一系列特殊事件的结果:首先是大萧条,尔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通货膨胀。国家干预的目的几乎总是以某一种方式调节私人企业家的行为。虽然干预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但伴随着调节的消极影响却比潜在的优势更为重要。这并不是说经济发展应该是多种经济力量同时发生作用的结果。但有必要将私人企业与国家政策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干预为引导和鼓励私人企业活动……创造一种条件,进而促进经济发展”。[9]拉美经委会还指出,在一些拉美国家,“国家干预使国家的势力范围得到了扩大,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损害了私人企业的活动”。[10]

二、新结构主义的论述

如果说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为结构主义倡导国家干预提供了依据,那么拉美国家在80年代遇到的债务危机和经济危机则为扬弃拉美经委会的结构主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契机。这两场危机使结构主义“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失去了往日的魅力,甚至受到不少批评”。[11]与此同时,新自由主义则日益受到青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新结构主义终于成为在拉美学术界敢于同新自由主义展开论争的一种新理论。

如前所述,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的一个论点就是:国家较之市场更容易“失败”。而新结构主义则认为,关于国家与市场孰优孰劣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愚蠢”的,因为它们都有许多“失败”之处和“成功”之处。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造出一种体制,使国家在解决市场缺陷的同时又能避免干预出现失败的可能性。此外,新结构主义还指出,正确的价格和自由化并不是经济增长的所有条件,因此国家还应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的缺陷。

新结构主义认为,国家具有多种独特的功能,即“中心”功能、“基本”功能、“古典”功能和“辅助性”功能。“中心”功能是指国家为发展进程制订战略性计划,维系宏观经济的基本平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调整相对价格以及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法使各个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为服从战略性计划作出承诺;“基本”功能是发展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古典”功能是建立法制体系,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制定并实施对外关系政策,实现社会公正和消除外汇、储蓄和投资等领域中的“瓶颈”现象;“辅助性”功能是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尤其是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技术创新的质量),为发展各种市场确立足够的调节机制以及为实现生产现代化和扩大出口提供服务,“辅助性”功能的大目标是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

新结构主义主张进一步加强国家的上述功能。但它又认为,国家在管理企业和直接参与商品、劳务生产方面的“生产性”功能则应该被削弱。国家参与生产领域的动机固然是为了承担私人资本难以承担的为重点生产部门动员资源的任务,然而,私人资本的实力已获得明显的增强,因此它有能力处置多种风险。此外,资本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也在不断地完善,从而使私人资本为风险投资动员足够的资源。这就要求政府发挥新的作用,即以市场导向为原则,为私人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更多的支持。

新结构主义认为,国家作用的大小并非与国家本身的规模有关,而是与国家管理事务的能力相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拉美的政府肩负着过重的负担,因而难以实现所有目标。不仅如此,这些负担还使国家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因此,新结构主义除了要求政府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以外,还应该在财政支出领域采取以下行动:(1)改善社会发展条件:以减少经济调整引起的各种“疲劳”和减轻“社会债务负担”。(2)削减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的各种财政补贴。但是,强化政府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必须扩大政府的规模,而是要求政府提高管理公共财政的能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之一是使公共部门的工资政策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即在裁减公共部门雇员和提高公共部门工作效率的基础上使它的工资水平与私人部门展开竞争。

关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新结构主义认为,私有化虽能在这一方面作出贡献,但私有化本身不应成为目的,而且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除了对那些非战略性生产企业实施私有化以外,政府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为国有企业制订明确的战略目标。(2)赋予国有企业以更多的财政权和管理权。(3)增加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政策的透明度。(4)使国有企业的商品、劳务价格体系与私人企业的价格体系相一致。(5)向私人企业出卖一部分资产或通过转包合同的形式将国有企业的一些生产任务交予私人企业。(6)修改不利于国有企业生产活动的法规或条例。(7)使全社会在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达成共识,以便为国有企业实施体制性改革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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