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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因素探析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中国成立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因素探析20多年改革开放和建设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的经济之所以迅猛发展且日渐繁荣,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党的开放政策培育了一支民营经济大军。这成为民营经济复苏的转折点。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新中国成立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因素探析

20多年改革开放和建设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的经济之所以迅猛发展且日渐繁荣,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党的开放政策培育了一支民营经济大军。民营经济是指人民群众投资经营或私人经营的经济,它包括除国有经济外的其他一切经济成分,即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主要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逐步新兴的经济形式,是随着国家的政策制度环境的变迁而曲折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民营经济的“冰冻”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公私合营等确立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民营经济作为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而被严加限制甚至禁止,以个体工商业为例,1956年中国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只剩下16万人。1956年9月,中共八大以后,国家注意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这样,个体工商业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到104万人。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进行了更大规模和更深入的经济改组,经过这次大改组,民营经济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开始进入“冰冻”时期。

在“文革”期间,极“左”思潮登峰造极,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看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因此大加批判,并大张旗鼓地当做“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在“四人帮”的“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错误口号下,一切非公有制经济都不断遭受打击和被“砍掉”,到1976年个体工商业濒临被“砍光”的边缘,全国只剩下18万人。到了1978年全国个体劳动者只有14万人,非公有制经济丧失了合法地位。

(二)民营经济的“复苏”时期

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在很有限的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成为民营经济复苏的转折点。1980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文件写道:“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将发挥积极作用,应适当发展。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一切守法的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文件中的这些规定,对个体经济的恢复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1981年,国家在雇工问题上又有所松动,允许有技术和手艺的个体劳动者可以请一两个帮手,带不超过5个人的徒弟。这样,经过1979年、1980年、1981年三年的恢复,仅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从1978年底的14万人发展到1981年的182.9万人,从业人员227.9万人,民营企业开始复苏。

(三)民营经济的发展时期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随着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认识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逐步放松。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首次明确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87年,中共十三大指出:“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更快发展。”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关于民营企业的具有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营企业的标准、开办条件、民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以及民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利润分配投向等基本内容。从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被纳入了法制轨道。

1992年春天邓小平在南方视察发表讲话,指出中国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澄清了一系列困扰人们认识和实践的思想观念,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特别是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同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指出市场经济的主体包括民营企业,民营企业需要的环境就是市场经济,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从政策制度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鸣锣开道”,一些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打消了思想上的疑虑,纷纷申请注册。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中国《宪法》写入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容,并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私营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实际上提出了应该把私营企业主中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些论断和论述极大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中则增加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字眼。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被媒体和民间称为“非公经济36条”。这是1949年以来首部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这份文件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领域涉及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它意味着中国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现在可投资任何一个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资本可以合法地参与原油钻探、开设一定规模的银行、提供电信服务,还可以经营航空公司等。此外,公用事业、健康、教育甚至国防事业也在开放之列。

(四)结语

民营经济是我国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经济成分之一,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国家为民营经济提供不断宽松的政策环境,民营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今,以民营经济为主的非公有经济创造了60%的GDP、解决了70%的城镇就业、实现了60%的出口贸易。民营企业正作为一支强大的生力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导向作用,从政策制度上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章红,中共宁海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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