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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05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经达到15万个左右,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因此,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技术信息交流和推广服务为主。

(三)现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广泛分布、多类型并存

经过农村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扩大,呈现了逐步加快发展的态势。截至2005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经达到15万个左右,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个,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这些组织的发展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分布最多的5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为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

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五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过,由于现实中以农民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冠名的组织并没有一致的判定标准,且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管理中也不统一,或者就未办理登记手续,目前还只能以名义上可以进行观测判断和初步统计分析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由农业部界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界定的由各级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由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界定的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的以科技为纽带的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等。

从组织功能看,国际上一般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投入型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种类型几乎都有,既包括投入型合作经济组织、市场营销型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型合作经济组织,也包括粮食、棉花、花生、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农机等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从村级到省级的各种级别和层次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行业分布上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非常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粮食生产和经营的极少,这除了国家长期对粮食购销垄断经营,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产生的政策空间,粮食生产技术已经普及、粮食生产缺乏比较效益,是重要的原因。

从组织的类型看,大多数的组织属于技术经济服务型,主要是为会员农户,甚至为非会员农户,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据统计,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占79%,以加工储运服务为主的占54%,以信息服务为主的占38.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为主,显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还比较单一和薄弱。究其原因,一方面,农业生产尤其是专业化水平较低,以技术信息为主的服务适应了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营销和加工服务涉及的内容和条件要复杂得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受自身经济实力、经营水平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还无力开展。因此,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技术信息交流和推广服务为主。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顺应了我国农村发展形势的需要,已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推动了农村新的生产力的形成。

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从中得到了好处,扩大了生产经营的规模,降低了生产资料采购成本,降低了对外开展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谈判地位,增强了防灾抗灾抵御风险的能力,学习了先进技术,统一了技术标准,创造了产品品牌,提高了科学文化素质;二是政府多了一个工作的抓手,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产业的政策,加强了与农民的沟通、联系和服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三是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如为产业化龙头企业带来了更加稳固的原料基地,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同时相互间也得到了制衡和压力,相互促进。

根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和周边的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高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经营服务盈余187亿元,其中有19%的盈余约36亿元返还给了成员,26%的盈余近50亿元用于股金分红,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364元,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可以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中,负责提供内容最多的前五项依次是:负责推广新技术和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指导;为会员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各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帮助会员获得销售合同或保证会员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专人指导会员如何使用生产资料。提供上述五项服务的组织占全部组织的60%以上。

大部分组织能帮助会员销售产品,其次是帮助会员采购生产资料,而且通常价格都比单个农户从市场所能得到的要优惠。所购买的生产资料来源通常来自外部,来自内部会员生产的农资产品很少。所有组织都能为会员提供一定服务,只是服务的内容多少有所不同,通常技术服务和帮助销售产品是最基本的。从组织对会员提供培训的内容看,提供最多的培训是关于“种植养殖技术”和“质量管理”,这些也是目前小农户最需要的。培训通常是免费的。

大部分组织能为成员提供供求信息、产品市场价格和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部分也能提供关于产品市场走势、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以及行业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其中,“行业产业政策”和“新技术”通常从政府机构或社团获得;“生产资料的价格”从生产资料供应商处获得;“产品市场走势”、“供求信息”和“产品市场价格”主要从产品买方获得。这些信息的提供通常是免费的,同时无偿提供给非会员农户。

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各具特色

目前,大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允许会员在符合合作组织规定的条件下自愿加入,大部分允许会员自由退出,也有的少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会员退出组织的数量很小,退出的主要原因是“改行”从事其他与该组织无关的活动,还有一些是因为组织没能提供原先所承诺的服务。会员退出时,有一半左右可以撤回投入资金,另一半不可以撤回或组织对此没有规定。大多数与土地有关的组织认为会员将土地转包之后,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不会随土地转让而转让。

大多数组织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购销专业户加入合作组织没有限制,有一些协会限制地方政府官员和社会团体人员加入。部分对会员加入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已经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农民,生产出的产品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农民,由组织成员推荐或决定;生产某种产品规模比较大,超过一定数量,由组织领导推荐或决定。根据调查,目前大多数组织规定可以取消会员的资格,但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税款;不可以要求会员分担组织损失;不可以要求会员帮助偿还组织的贷款;不可以要求会员为组织贷款提供抵押品。有一部分要求会员提供所有产品和从组织采购所有生产资料。大多数组织规定会员可以通过组织销售产品和购买原材料。

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会员分配方式中,按经济组织销售的产品数量分配收益的稍多,其余是按由组织销售的产品价值和提供给组织的资金分配,两者比例比较接近,也有一部分不分配利润或没有收益分配这项活动,还有一部分其收入全部用于组织的开支。合作经济组织成本在会员中分摊的方式与收益分配方式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组织仅由核心会员或协会管理层成员负担成本,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还有一些组织的成本从所收的会费和年费中支出。有不到1/3的组织没有进行成本分摊,其中有些组织会员通常都是独立核算,因此没有成本分摊。

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有书面章程。章程所包含的内容前五位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功能,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会员加入和退出的手续或程序,会员的合格条件。涉及内容很少的主要三项为:选举会员代表或评选积极会员,协会成本的分摊方式,监事会的选举程序。基本设立了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部分设立了监事会,大部分有年度生产和发展计划。大多数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有一些只在管理层换届时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有少部分在需要时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传达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指示,选举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在组织的决策方式中,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八项:挑选新会员,决定为会员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开发新产品,进行新的投资,开除现有会员,寻找新的市场,挑选确定生产资料供应商,挑选确定产品购买方。

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不统一,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

在现有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绝大部分已经登记注册,也有一部分没有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间较早的有1988年前后的。2000年以前登记注册的协会基本上都是在1988年。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协会在农业部门登记,如地方农业局、农委、农办等,尤其是在浙江省和安徽省;大约1/4的协会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经济实体;大约1/4的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作为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也有在两个部门同时登记注册,大多是在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同时登记;或者在3个部门同时登记注册的,一个为“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一个为“民政部门+农业部门+科协”。

关于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实体,也有的属于群众组织。目前这些组织在法定地位和法律援助方面,仍然非常薄弱。大部分没有可以依据的成立和商业运营的专门法律条款。超过一半的组织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法律咨询或援助。多数认可的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主要为:可以签署销售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可以签署采购合同,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可以自有资产。也有大约半数的协会认为他们应拥有以下权利:可以借贷流动资金,可以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可以开办市场等。

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有银行账号,只有一半多一点有,且各个地方不一样。组织的财务状况一般对会员公开,也有少部分不公开。只有很少一部分组织有外部审计,大部分没有。只有少部分组织拥有资产。组织运转的流动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政府提供的支持、组织留有利润、会员借款和企业提供的借款。也有其他一些来源,如核心会员上交、会员集资、会费、招商引资和股金。组织进行新投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动资金的来源基本一致。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外参股或控股企业的极少。

5.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

最近几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一些好的新趋势和新动向。

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不断增强,具体支持方式包括发布文件、提供资金补贴和实物支持,帮助组织在其他机构获得资金、减免税费等。例如,2006年1月,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以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补贴,从400多元到20多万元不等;实物补贴,价值从600元到1万元不等,促进新组织的组建和已有基础的组织迅速发展壮大。

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领域不断拓宽,已经从蔬菜、瓜果等种植业范围扩展到粮食、养殖、旅游、农机、水电、科技服务、物业等各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涉及到加工、销售领域。

③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优势产业的依托性增强。专业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综合服务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很多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依托,实行跨区域发展。如北京大发正大公司发展了很多跨乡镇、跨区县的肉鸡生产协会,其中顺义区张镇肉鸡协会不但有其他六七个乡镇的农民,而且还有平谷县的农民。延庆县的小丰营蔬菜销售协会,在帮助本县农民销菜的同时,还帮助外区县农民销售蔬菜,带动了区域蔬菜产业的发展。

⑤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与社、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占60%以上。这些组织中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多样化、综合化、实体化,从协会型发展到生产经营型,从生产经营型发展到投资型,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已经出现并得到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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