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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1.一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要求的规范的合作组织“名实不符”目前,在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一些组织只有合作社之名,而无合作社之实的现象值得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率普遍偏低,且增长缓慢。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

1.一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要求的规范的合作组织“名实不符”

目前,在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一些组织只有合作社之名,而无合作社之实的现象值得注意。如果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前存在这一问题还有情可原,但是在法律制度已经正式实施的今天,就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不仅是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实不符,并非制度安排有问题。因为这些组织的章程等都是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而制定,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也一应俱全,只是在实际运作中制度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组织是被少数人所控制,普通社员的民主权利难以实现。

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农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市场营销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虽然合作社的组织制度规定社员有权参与社内重大事务的决策,但是,如果他们不能了解其中的深刻含义,也就不能对此产生足够的重视。或者是,虽然村民对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有所了解,但因知识所限,看不懂账本,或不能理解某一决策的意义和效果等,自然也不能有效参与合作社治理。二是目前有不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由大户牵头组建,这些人社会影响力较大,又有成功经历,普通村民自然不敢与之比肩。而且大户村民一般都是入社股金较多,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也较大,当然也希望能对组织有所控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名实不符的现象就很容易发生。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从政绩考虑,不仅追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更追求质量,也就是资金雄厚、效益好、覆盖面广等等,以制造拿得出手的好典型。这也导致了大户以大量股金入社,从而控制合作社的情况发生。

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确实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的带头人,而且这个带头人还要具有一种品质,这就是奉献精神。当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最为稀缺的就是这种具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从而在能人发挥作用的同时,为了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民主治理的制度安排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出现名实不符问题。

2.合作方式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单一

目前我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以专业协会方式运作。与专业合作社相比,专业协会的产权关系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缺少稳定性。同时,受资金等因素的制约,专业协会多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有限,服务内容单一,主要限于技术服务指导、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技术和培训管理、信息和经验等单项服务。这种松散的合作方式、单一的服务内容,其结果是仍然难以抗拒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也难以积极有效地带动广大农户,对单个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3.产权结构异化,普通社员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中,合作社利润分配的最主要特征是资本报酬有限和合作社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而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明显差别。在产权构成上,国际合作联盟要求成员等额缴纳并民主控制合作社资本,并严格限定成员人股;在我国,成立初期由于资金比较稀缺,大部分专业合作社都向成员筹集大量股金,甚至有的由农业产业化企业或供销社牵头创办,出现了产权结构异化。从盈余分配看,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限制将合作社的盈余进行股金分红(即使进行股金分红也对分红占的比例有着严格限定),而是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追求效率并兼顾公平;但我国的专业合作社尚未完全规范,由于组织的产权异化及所面临的资本趋利性压力,很少能按照交易额向成员返还合作社的盈余,即使能够返还也只占利润的小部分,而是将绝大部分盈余用于股金分红,使得专业合作社的普通成员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运行效率偏低,带动能力不强,辐射范围有限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运行上合作是本质、民主是基础。国际通行的组织运行原则就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控制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成本,从而总体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然而,我国专业合作组织由于其产权结构上的特殊性,使得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出现较大偏差,虽然一般都设有社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多数还设有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但现实中合作组织理事多为发起人或依托单位人员(如农业产业化企业或供销社的员工、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中经常出现个人或依托单位擅自做主的问题,组织的运行还不够规范。加之普通农户如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就会产生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降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效率。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吸纳的成员大多集中在乡镇范围之内,个别组织的成员甚至几乎全部集中在乡村范围以内,说明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性还不够强,其辐射能力还仅仅局限在范围极小的行政区域内。

5.组织运作不规范

内生型专业合作组织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在“能人”效应下发展起来的,在实际操作中以个人权威来维持,甚至仅靠朴素的感情来维系;而外生型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供销社及农业企业等发起,由个体成员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但以依托单位为主,合作组织通过依托这些部门和实体寻求庇护和支持,在经营管理上主要以依托单位人员为主。这两类合作组织虽然一般都设有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因为农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平均化的现象突出,集体财产产权主体模糊,加上农民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各机构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并没有发挥作用。这必然产生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降低合作组织的运行效率。

总体覆盖面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商品率高的地方发展较快,但农户的总体覆盖率并不高。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2003年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入社农户数,大约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数量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9.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率普遍偏低,且增长缓慢。在那些农业结构调整进展较慢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更小,甚至其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

服务内容单一。尽管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组织发挥的主要作用有差异,但从总体上评价,现有农民合作组织以技术服务为主的特征仍然十分明显,他们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还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实力的限制、市场风险的影响及管理水平的制约。但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来看,提高合作社的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必须提高加工增值的能力。增强服务功能仍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当务之急。

官办色彩较浓,缺乏自主性。现阶段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兴办的。这些组织一般都是政府及其下属单位亲自引导、领导的产物,组织中的最高领导一般都由政府指定或委派,并按政府的意愿开展业务活动,因此极具行政色彩。这类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实际上控制在乡镇政府一级,它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代理人的行为,而不是合作组织的主体——广大农户代表的行为。这种代理关系突出的特点:一是管理决策的行政强制性,即用行政命令替代了经济手段,合作组织成为政府控制经济的工具;二是经营者享有决策权却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合作组织的成员要承担经营风险,却无权罢免作出错误决策的领导。经营者代表了政府的利益而非农户的利益,显然是极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经济目标的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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