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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制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机制上具有以下特点。二是接受服务的权利,即成员在享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比非成员拥有优惠的条件,如优先使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优先获得提供的技术、信息服务。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制

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都可以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成员还具有自由退出的权利。目前,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机制上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了自愿原则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好地坚持了自愿原则,普遍做到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这也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

2.对会(社)员资格进行了限定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章程中,一般都对会员资格进行限定。如要求会员必须是从事某一专业生产的农民或与专业生产有关的个人或团体,有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从事专业生产的规模做了最低限定,只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才能接纳为会员。对于结构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会员加入的条件较为宽松,大多规定只要承认组织章程、从事相关行业就可以加入,要求交纳少量甚至不交会费。对于结合较为紧密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条件比较严格。一般规定必须交纳至少一份股金,作为身份股,要求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等。

3.规定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一般要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承担以下义务:在组织管理方面,遵守章程,执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业务方面,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经济方面,按规定交纳股金或会费;精神方面,要求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权利包括:一是组织管理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建议权。二是接受服务的权利,即成员在享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比非成员拥有优惠的条件,如优先使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优先获得提供的技术、信息服务。三是参与二次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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