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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机制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认为,“一人一票”制既能实现平等,又能导致公平,是合作经济组织区分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因而将其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手段。

(四)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机制

1.完善民主管理机制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做了规定。首先,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同时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认为,“一人一票”制既能实现平等,又能导致公平,是合作经济组织区分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因而将其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手段。但是各国实践表明,“一人一票”不是合作民主的唯一模式。中国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资金仍为稀缺的生产要素,以城市导向的金融体系,导致专业协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农产品的深加工需要资金,合作经济组织要扩大规模、进一步发展需要资金。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是激烈的,它需要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根据千变万化的市场迅速作出正确的决策,而我国大部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普通的农民,缺乏知识、能力、经验、信息,并不具备正确决策的基本素质,大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问题都由会员一人一票来进行决定,肯定会出现议而不决、效率低下,甚至决策错误、造成损失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等领导机构任命及关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采取一人一票制外,其他问题上可以在坚持民主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会员股金的投票权,提高决策效率。当然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这里所谓的民主管理是指“合作民主”,而非“股份民主”。因此这里的改造是在坚持“合作民主”前提下的改造。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借鉴一些做法在表决权上实行加权制,即对股金总额特别大、贡献特别突出的成员,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酌情给予其增加一定的票数,但要规定一定的上限(如拥有不超过总票数的20%的表决权),当然这样就应把股金分配的红利限制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若干个百分点(如两个百分点)的范围内。

2.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互惠互利共同体,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农户利益以及各种合作要素利益的实现程度。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各种要素在组织中的作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明晰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

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从经济关系上看,合作经济组织并非一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它包括各种不同的经济类型,体现不同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存在不同的产权关系。从生产要素上看,它可以是劳动的联合;可以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可以是劳动与资本和技术的联合。从产权关系方面看,它可以是私有产权之间的联合;可以是私有产权与集体产权之间的联合等形式。不同的生产要素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理应获得不同的报酬,而不同的产权归属则因此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2)坚持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

在农户村民之间进行盈余分配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交易额不仅是村民入社的必要条件,亦是合作社赖以存续的衡量指标。交易额愈多,说明村民对合作社的需求愈大,合作社愈有其存在的价值;交易额少,则说明村民对合作社的需求小,如无交易额,则说明村民可通过自助或其他渠道完成自身的交易。合作社为村民提供服务,村民则通过使用服务为合作社作出贡献。如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获取贷款,在合作社中的劳动等。显然,村民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越多,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理应享有较多的剩余索取权。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仍然以向农户提供服务为主,也就是说农用生产资料的购销、技术指导及其农产品的销售等经营活动是合作组织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通过按交易额分配组织利润,刺激农户从自身利益出发,更加积极地参与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可以增进合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团结,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非成员农户的吸引力。

合作经济组织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随时让利,即合作经济组织在为成员组织每项供销业务中,扣除费用和合作经济组织积累,按实际发生价格向成员收取采购费用或返还销售收入,而不是按照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向成员收取采购费或批发贩运者的收购价格向成员返还销售收入,一项供销业务或一个核算期终结时进行盈利返还。第二种形式是虚拟销售价格,即在每项供销业务发生时,合作经济组织按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及批发贩运者的收购价格向村民和非成员收取货款。农户在购物证和产品交售证上进行记载;在一项供销业务或一个核算期终结进行核算时,对成员购买合作经济组织商品实现的盈利,扣除费用、积累、余额后返还给农户,对农户向合作经济组织交售的产品扣除费用、积累、余额后返还给农户。这部分余额包括:虚拟当时批发贩运者的收购价格和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时实现盈利。应向农户返还的部分中所采取的这两种形式各有特点,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形式。

(3)建立合理的按股分红原则,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

合作经济组织股金的形式不同,分配的形式也不一样,身份股是合作经济组织到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资金,每个成员都有一份,比较平均而且数额都不多,所以其分红率一般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准。投资股则不同,数量差距大,比较大的投资者是少数人,他们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资金增值,而且由于资金的稀缺性,所以投资股相当于股份公司的优惠股,分红利率要高于身份股,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10%或15%。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不同,按股分红所占的比例不同,在合作社和协会两种形式中,按股分红居次要地位;而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按股分红则处于支配地位,至于具体所占比例的多少则有社员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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