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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民内部合作及允许外部企业开展经营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农民对土地资产升值预期高,轻易不愿意放弃农地。此外,日本于2000年修订了有关农用土地和农业法人企业的相关法规,使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或个人出资者,可以通过合作、融资、出资等手段参与农业生产管理与流通,帮助农民开发高附加值农产品。

随着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农民对土地资产升值预期高,轻易不愿意放弃农地。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农民合作经营和允许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成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两个政策取向。日本1999年颁布《新农业基本法》指出,在促进家庭经营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同时,还要积极发展“集落营农组织”。这种以村落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不仅承接小规模兼业农户的耕种委托,还将村落内农户和土地组织起来,统一种植规划,统一使用农业机械,统一销售和分配,有力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2005年日本各类型生产合作组织10063个,都府县(不含北海道)农地面积在5~10公顷的合作组织占16%,10~20公顷的占28%,20~30公顷的占18%。到2015年,日本将打造2~4万生产合作组织,使其和30万规模化家庭农场一道成为农业经营的主流。此外,日本于2000年修订了有关农用土地和农业法人企业的相关法规,使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或个人出资者,可以通过合作、融资、出资等手段参与农业生产管理与流通,帮助农民开发高附加值农产品。阿根廷地广人稀,土地资源优势明显,政府鼓励农业公司通过土地市场,租得大片土地,形成50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并发挥其在争取金融支持、把握市场信息、推广科技投入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对国际市场形势的预测决定经营内容,然后组织播种、收割、确定出售时机,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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