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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范本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作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的表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合作人”的选择、使用、培养等方面重视和搞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合作效率,促进合作社发展。

一、合作社成员管理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看,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管理主要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对成员权利、义务和有关行为的规定,以批评教育、除名等方式对成员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1.入社资格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自然人必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中国公民;二是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这样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此外,单位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数量限制性规定的,即合作社农民成员数必须在80%以上,且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单位成员(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单位成员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作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的表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

(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否成为合作社成员,除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定的条件外,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资格,一旦符合这些条件,经申请和成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合作社成员,并开始享受成员的权利,履行成员的义务。如果章程规定以成员出资作为条件之一,则合作社应向本社成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即合作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出资形式,也可以选择合作社经营中所需的其他资产或投入品的非现金出资形式。

2.成员义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8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信用担保基础。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一旦成员与合作社进行了交易,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合作社年度有盈余时,成员有分享盈余的法定权利,年度亏损时,成员也有承担亏损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3.终止成员资格管理

成为合作社成员后,在五种情况下,即主动要求退社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合作社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1)退社与继承。对要求退社的成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社手续,一般成员需在会计年度终止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成员退社的,须提前6个月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退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不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合作社有经营盈余,应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成员在终止资格前应分摊亏损额。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由继承人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

(2)除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规定,合作社有权对三种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一是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是给本社名誉或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是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合作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两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二、合作社经营层的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由本组织专门聘任的经理、副经理和聘用的财务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他们的选聘、录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抓好,确保组织的依法、高效运行。

1.基本素质要求

为了适应发展生产、开拓经营、提高效益和服务群众等现实需求,必须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热爱合作社事业,愿意为合作社事业做出奉献。

(2)比较熟悉当地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的基本情况,热心“三农”工作,热爱基层,关心农民成员,能与他们打成一片。

(3)全面掌握与履行本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所受领的任务。

(4)重视知识的学习,有勤奋钻研科技、管理和法律等知识的精神。

(5)遵守法纪,廉洁自律,经得住各种诱惑。

(6)言行文明,处事公允,乐于助人,不畏艰苦。

2.上岗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服务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经理、会计等管理和工作人员。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上岗管理制度主要以成员内选聘任用制为主,结合无作为者随时解聘及职务人才竞争上岗聘用制为基本原则。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1)规定用人要求。首先由成员大会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其次应确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等各方面要求、条件,应明确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2)实行公开招聘。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聘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性信息,明确告知参加笔试、面试等考核的内容安排和具体地点、时间。

(3)组织具体考核。按照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素质要求,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组成专门班子,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和身体检查,并原则上将“两试”评分成绩位列前3名的人员纳入候选名单。

(4)办理录用手续。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录用合同,具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决定录用人员。召开理事会会议,听取对应聘者考核及外调情况的汇报,经过充分商议以后,最终从候选名单中确定具体录用人员。

3.岗位责任制度

合作社各个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必要的奖惩办法,并由成员大会通过。具体到每一个专业合作社,往往应根据本合作社的章程,并结合实际经营业务,制定出更细致全面的岗位责任制度。例如,经理可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拟订经营管理制度。(3)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内部监督制度

合作社经营管理既涉及以薪酬福利为主的激励机制,也离不开对责任承诺的监督考核,并以内部制度监管为根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监事会是合作社内部对理事会和经理工作进行监察的部门,它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成员的利益对理事会的决策情况和经理的业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成员大会负责,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规模小、成员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设监事会,选举一两名执行监事,对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四项具体规定: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上述违规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行使对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选举和罢免权力的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可在章程中对此权力行使的条件做出详细规定和解释。

三、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

合理的薪酬可有效激发雇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创造性,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的积极作用,保持组织的生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确定其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差别的薪酬分配制度。

1.薪酬量化结构体系

薪酬量化结构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基本工资。它是保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生活开支需求的薪酬,下限一般应当是当地政府所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岗位津贴。它是给予经营管理人员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补贴性薪酬,原则上应按照各人所任职务的高低,统筹考虑,分类、分档加以制定。

(3)缴纳保险。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录用合同明确的条款,由本组织负责为经营管理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其费基、费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奖励工资。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一定时期内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以及其对发展本组织生产经营所做出的贡献给予的奖励性薪酬。具体可通过年度、季度经营与效益实绩的考核或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评,对完成经营与效益目标任务或者考评称职的经理、副经理、财务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发放一次性奖金;对于超额完成经营与效益目标任务或考评优秀者,再行颁发物质奖励,其数额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应该看到,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所以如何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乃至构建其薪酬体系,还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总体上要把握住“死工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占小头,“活工资”(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占大头的原则,从而建立有利于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激励约束功能的薪酬体系。

2.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是落实薪酬制度的基础,是薪酬考核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层而言,如果是以薪酬聘任的,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3.奖励金来源和评奖制度及方法

合作社奖励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按章程规定,可从生产经营盈余中提取,单独列支;也可从项目节支资金中提取;或来自于各级政府的奖励资金。

在评奖制度及方法上,可通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规定奖励的类型、次数及评奖依据。比如,每个财务年度年终依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通过的评奖依据奖励一次,分集体奖、个人奖及不同奖项的等次;评定方法有:差额推荐、自荐、民主评议打分;先民主、后集中等。

四、合作社成员的培训教育

对成员进行培训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合作社而言,教育培训本身就是国际合作社运动原则之一,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

1.加强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正确理解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了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基本特征等;搞清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搞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把各个方面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上来,为办好合作社打好充分的思想基础。

2.加强合作社产业技术人才培训

由于每个专业合作社都有各自的专业生产经营领域,有一定的主产品经营规模,合作社成员对主导产业或主产品的技术需求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针对合作社产业特点,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布局,选用一些有资质的、掌握合作社产业技能的农村专业技术人员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同时,应挖掘合作社内部乡土人才潜力,经过培训成为合作社示范户,带动其他成员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生产技术水平。

合作社的技术人才培训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各类农村技术人才培训计划或项目,通过充分利用国家优惠的政策资源,达到降低合作社人才培养成本的目的。目前,可资利用的政府对合作社人才培训的方式有:

(1)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8—2020年)要求举办的培训,如“阳光工程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

(2)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其他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农技推广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培训班、函授班,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的讲座、网络咨询等。

(3)与大专院校或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的合作社院(系)或专业联系,将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其中,定向为合作社培训符合自身需要的专业人才。

3.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人才培养是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环节,要以人才建设打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构建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核心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计划主要是依靠其经营管理人员去具体组织实施的,因此特别要重视培养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财务会计人才,高度重视本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应当从三个方面开展:一是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努力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使之能够适应岗位要求,做到岗位成才。二是要切实强化生产经营的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三是要积极鼓励学以致用,充分挖掘和开发自身的潜能,尤其要加强合作经济知识的教育,培养其热爱合作社、献身合作社的理想和志向。

合作社人才培训是政府财政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中央、地方分级培训,并通过项目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不同类型培训,满足合作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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