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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为是社会中的人实施的一种活动,具有人的社会性的一般特征,如人的社会行为的意志性、社会性、价值性等。因此,法律规定是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上的后果,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价值性是法律行为内在的一个本质特征。

法律行为是社会中的人实施的一种活动,具有人的社会性的一般特征,如人的社会行为的意志性、社会性、价值性等。同时,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还具有自身所特有的特征,如法律性。由于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意志性、社会性、价值性特征在法律行为中具有特殊的含义。

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就是指法律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人的行为有多种,除了法律行为之外还包括政治行为、宗教行为等。法律性是法律行为有别于人的其他社会行为的根本标志,它是法律行为所特有的属性。法律行为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行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曾说:“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6)由于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会对行为者之外的其他个人、集体或国家产生有益或有害的影响,所以立法者必然对法律行为作出规定,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规定是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法律之所以要对法律行为作出规定,是为了通过法律行为的调整,为人们的行为设定权利和义务以规范人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其次,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是指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人们可以用法律来评价他人的行为,即以法律为依据去评判他人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上的后果,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从而在人们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既可能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否定和惩罚。如导读材料案例1中,张某偷窃工厂里的铜丝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这种行为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因而受到了刑法的惩罚。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是人的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马克思说:“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享受。”(7)由于法律行为是人实施的行为,自然具有社会性的特点。法律行为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首先,法律行为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实施的,受到一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产生一定的社会后果。法律行为不是自我指向的,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它总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社会发生关系。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就要么与社会利益相一致,对行为者之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有益;要么与社会利益相冲突,对行为者之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有害。因此,那些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法律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总是人们在相互关系中进行的,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会由此在人们之间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一方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以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相反,一方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则意味着另一方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因此,法律行为并非孤立地存在,它总是与他人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

意志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之一。马克思所指出:“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经过他们的头脑。”(8)法律行为是人们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选择的行为,以实现他们所追求的各种利益、愿望或结果。那些没有经过选择而在无意识状态下做出的行为就不能称为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如果没有人的意志就不可能是法律行为。所以,意志是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行为结构中均有意志存在,只不过是强弱程度有所区别而已,而不存在有无意志的问题,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9)正如科勒所说:“法律行为是一种旨在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任何法律行为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意思表示”。(10)人们在生活中必要会产生某种需求,而为了实现这种需求,就会形成一定的动机和目的,然后通过一定的行为去实现这种目的,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意志始终在起着支配作用。

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由于法律行为是人们为了实行一定目的而有意识地实施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于行为者有用,能够满足行为者的某种需要。只有当人们认为某个行为是对他有益的时候,他才会去实施这种行为。对人们没有益处或没有需要的激发,法律行为不可能产生。法律行为不仅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而且法律价值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律行为,法律的价值就不可能发挥出来。价值性是法律行为内在的一个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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