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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分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几方表,  法律行为有区分;  单方行为仅一方,  双方对立且统一;

多方行为意平行,  合伙章程是典型;  法律效果为标准,  财产身份两类型;

财产行为依对价,  区分有偿和无偿;  有偿行为付对价,  赠与使用是无偿;

无偿行为义务轻,  重大过失才担责;  有偿行为要求高,  一般过失就负责;

交付标的为要件,  分为诺成与实践;  诺成行为仅意思,  实践行为加交付;

保管定金自然借,  依据法律是实践;  其他双方未约定,  应当认定是诺成;

要式行为由法定,  书面公证加登记;  要式行为有例外,  自由决定不要式;

依照行为效力分,  处分负担两行为;  前后因果为条件,  分为无因与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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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几方表,法律行为有区分;单方行为仅一方,双方对立且统一;

多方行为意平行,合伙章程是典型;法律效果为标准,财产身份两类型;

【要点解说】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

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虽然达成一致,但意思内容却相对应,如买卖中买者是要物付钱,卖者是交物收钱;而共同法律行为的意思一致则为平行的,而不是相对的,如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也有双方行为,如收养、协议离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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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依对价,区分有偿和无偿;有偿行为付对价,赠与使用是无偿;

无偿行为义务轻,重大过失才担责;有偿行为要求高,一般过失就负责;

【要点解说】

对于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买卖、租赁等合同就是有偿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不同,在无偿行为,义务人因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有偿行为,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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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标的为要件,分为诺成与实践;诺成行为仅意思,实践行为加交付;

保管定金自然借,依据法律是实践;其他双方未约定,应当认定是诺成;

【要点解说】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和自然人借款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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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依照行为效力分,处分负担两行为;前后因果为条件,分为无因与有因。

【要点解说】

(1)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公证方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

(2)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在财产行为中,依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设定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例如,买卖行为,须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债权才能实现。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在两个相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须以前一个法律行为为条件,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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