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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无效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5]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无效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那么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可适用于国家单方法律行为呢?特别报告员在《关于国家单方文书的第二次报告》中提出第七条草案,是关于单方面行为无效的,该草案在国际法委员会和第六委员会中都引起争议。笔者以特别报告员的系列报告为基础,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无效问题做一分析。

在特别报告员塞德尼奥关于国家单方而行为的例次报告发表之前,在法律文献中,对国家单方面行为的效力问题讨论得很少。特别报告员说:“这实际上是一块处女地,文献中很少有提到(一般是参照条约法),而且几乎不存在任何惯例。”[45]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无效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那么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可适用于国家单方法律行为呢?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报告员在《关于国家单方文书的第二次报告》中提出第七条草案,是关于单方面行为无效的,该草案在国际法委员会和第六委员会中都引起争议。有些人指出不宜紧依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但另外一些人则明确指出应依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条约无效的相关条款。而从报告员提交的报告来看,似乎他更倾向于依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特别报告员在其最后一次提交的报告也就是《关于国家单方面行为的第九次报告》中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无效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尽管各方对此报告评论不一,但是特别报告员的系列报告,是迄今为止关于该专题最全面最深入的研究。笔者以特别报告员的系列报告为基础,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无效问题做一分析。

《关于国家单方面行为的第九次报告》共列举了三类八种单方面行为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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