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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效力之待定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及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无效,而合同则为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则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当然若在其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之前其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则他就不能再行追认了。在本人承认或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六节 法律行为效力之待定

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事由出现,才能确定该行为是否确定发生效力的行为。所谓法律规定的事由,有时表现为某个第三人的追认,若该第三人追认,法律行为则确定生效,否则成为确定无效的行为;有时表现为行为人事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或者自己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后对之前行为的追认。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是否生效还不能确定。

2.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原因是欠缺法定事由。

3.若事后出现法定事由,该行为确定有效,否则溯及自始无效。比如对无权代理行为而言,本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有效;未追认的,溯及无效。再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后追认的,行为有效,反之,无效。

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无权处分行为

1.无权处分的概念及范围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果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却以处分权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而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处分行为的类型非常多,因而无权处分的类型也很多,以下是最为重要的无权处分类型,但是这并不是说已经穷尽了无权处分的类型。

(1)出卖他人之物。该种无权处分是最为典型的无权处分,也是最经常发生的无权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属于负担行为,其效力与处分权无关,有效。这一点已经被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所确定。

(2)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标的物予以出卖。对共同共有而言、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整个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按份共有中,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处分的,有效。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出卖是有权处分。

(3)将他人的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行为,也包括共同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整个共有物进行抵押或者质押的行为。同理,持有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以共有物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的,有效。仅将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的不构成无权处分。

(4)无处分权人将他人之物为第三人设定用益物权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外的人以该建设用地为第三人设立地役权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效果

(1)无权处分行为在被追认或者拒绝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2)有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追认权人单方面的追认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即可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所有人等有处分权人进行追认的,则该无权处分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对人因该处分行为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所有人等有处分权的人也可以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该无权处分行为成为确定无效的行为,除相对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从而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权利之外,不能取得相应的物权。

行使追认权的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追认权人可以向相对人进行表示也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表示。当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无权处分人时追认行为生效。

(3)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确定不低于一个月的期间催告有处分权人进行追认,在催告期限内,处分权人没有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成为确定无效的行为。

(4)相对人有撤销权

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此时法律行为也会因此而无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①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已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②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③相对人须为善意。

(5)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的,该无权处分行为也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而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及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无效,而合同则为效力待定。

1.经追认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则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则其自己可以行使追认权,因为此时其法定代理人已经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了。当然若在其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之前其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则他就不能再行追认了。

2.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撤销权

与无权处分的情形完全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三)无权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是否对行为人生效,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对策。我国采否认立场。在本人承认或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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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

1.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2.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1.C;2.ABD。

【注释】

[1]【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2.

[2]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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