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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理会决议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只是说国家应优先履行依安理会有约束力的决议产生的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也就是说与嗣后安理会决定冲突的允诺行为并非无效而只是暂停。违反安理会决议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C国的单方行为无效表面上是因为违反安理会决议,而实质上是因为违反了禁止承认侵略结果为合法的强行法规则。

国际法委员会审议特别报告员的第二次报告期间,有人认为,应当增列一条失效的理由,即违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依照宪章第七章所通过的决议的单方面行为,例如,违反安全理事会要求会员国不得承认某一特定实体为国家的决议的承认行为。[60]特别报告员的第三次报告响应这项建议,在报告第五条第7款规定“单方面行为作出时违反安全理事会的决定无效”[61]。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们在审议这一条款时,意见不相一致。

有些委员支持该款,但他们认为它的程度不够。因此,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应明确表示,单方面行为不仅如果它违反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而且也要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则为无效。这种意见还认为某一行为如果违反国际法庭的裁决应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不仅如果作出单方面行为的时间违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而且如果在后一阶段安全理事会在构成这项行为后通过了与该行为抵触的决定,则可以宣布单方面行为为无效。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联合国宪章宣布宪章义务普遍适用的第一百零三条不仅适用于相互抵触的条约规定,而且还适用于与宪章义务抵触的单方面行为。[62]

有些委员虽然原则上支持该款,但认为它的范围应限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安全理事会决定。[63]

有一些委员强烈反对将该款列入。他们认为在这方面没有理由要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出区别,该公约在这个问题上出于谨慎而没有作出规定。他们认为尽管《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联合国宪章》的义务高于其他条约义务,但这并非意味着该条约可以被宣布为无效,而只是意味着某些与《宪章》冲突的规定不予适用。这些委员强调说,第一百零三条并非要宣布一些条约的义务无效。当安全理事会决定开始履行宪章的某项义务时,上述义务可能暂停履行。但一俟安全理事会的决定撤销,条约仍然生效,仍然具有约束力。这些委员认为,这种情况也应适用于单方面行为。[64]

特别报告员在第五次报告第五条(g)款规定:“如果单方面行为在作出时与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发生冲突,则单方面行为的行为国可援引该行为的绝对无效性。”[65]

笔者认为,在讨论与安理会决定存在冲突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之前,应首先分析《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和一百零三条的含义。《宪章》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宪章》第一百零三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是否包括会员国依据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所负的义务?也就是说《宪章》第一百零三条是否适用于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

笔者认为,《宪章》第一百零三条适用于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即各国依据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所负的义务,优先于各国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这在司法判决和安理会的决议中都已得到确认。

英国高级法院在2005年8月12日一判决中“该法院讨论了《联合国宪章》与其他各种条约义务的关系,它断定《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也包括了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而且根据它们采取的行动应当优先于其他条约义务,哪怕是人权性的条约义务,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66]

国际法院在洛克比案中指出:“鉴于联合国会员国利比亚和美国均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二十五条作出的决定……初步看来,这项义务扩大到第748(1992)号决议所载的决定;而且鉴于根据《宪章》第一百零三条,缔约国在这方面的义务优先于它们根据任何其他国际协定包括《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67]

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安全理事会根据第七章采取的许多决议(即设定义务的决议)都强调它们优先于任何其他义务。[68]安理会第670(1990)号决议,明确提到《宪章》第一百零三条。决议正文是:“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三条的规定,兹根据《宪章》第七章……要求所有国家履行其义务,保证严格彻底地遵守第661(1990)号决议。”[69]安理会第748(1992)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以及所有国际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须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70]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优先于《宪章》之外的一切协定。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出,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优先于国家单方法律行为。在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国家要以《宪章》规定的义务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安全理事会决定相冲突的单方面行为必然是无效的。而只是说国家应优先履行依安理会有约束力的决议产生的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安理会决定对A国实施经济制裁,而在安理会的制裁决议作出前,B国政府曾允诺对A国进行经济援助,那么在安理会的制裁决议实施期间,B国应暂停对A国经济援助。也就是说与嗣后安理会决定冲突的允诺行为并非无效而只是暂停。

违反安理会决议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例如,A国对B国侵略并在B国扶植起一傀儡政权,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国不得承认该傀儡政权,而C国承认该政权。C国的承认行为是无效的。C国的单方行为无效表面上是因为违反安理会决议,而实质上是因为违反了禁止承认侵略结果为合法的强行法规则。

综上,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把违反安理会决议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注释】

[1]A/CN.4/L.543。

[2]A/CN.4/L.543。

[3]A/CN.4/486第170段。

[4]A/CN.4/486第151段。

[5]A/CN.4/500第38段。

[6]A/CN.4/L.588第6—9段。

[7]A/CN.4/505第80段。

[8]《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第113页。

[9]A/CN.4/486第135段。

[10]A/61/10第177段。

[11]A/CN.4/557第44段。

[12]S/1995/263。

[13]A/CN.4/557第124段。

[14]A/CN.4/557第83段。

[15]A/C.6/61/SR.16第34段。

[16]A/61/10第177段。

[17]A/C.6/61/SR.11第20段。

[18]A/C.6/61/SR.17第21段。

[19][瑞士]I.潘逊著(马洪力等译):《国际公法(和平法)和国际组织术语手册》,中国对外译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41页。

[20]《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第113页。

[21]A/CN.4/486第144段。

[22]A/CN.4/500第38段。

[2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7页。

[24]A/62/PV.38。

[25]A/CN.4/505第52段。

[26]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3页。

[27]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408050.htm。

[28]A/CN.4/500第64段。

[29]A/CN.4/525/Add.1第94段。

[30]A/CN.4/486第81段。

[31]李浩培:《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32]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33]A/CN.4/542第89段。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60页。

[35]《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0日第1版。

[36][德]英戈·冯·闵希著(林荣远、莫晓慧译)《国际法教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37]《人民日报》2000年10月2日第1版。

[38]《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92—1996)》,第33页。

[39]李浩培著:《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页。

[40]A/CN.4/542第80段。

[41]管建强:“从国际法看日本国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载《法学》2000年第3期。

[4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22页。

[43]《人民日报》2006年11月5日第2版。

[44]http://news.sina.com.cn/w/2005-03-31/09265514918s.shtml。

[45]A/CN.4/569/Add.1第15段。

[46]A/CN.4/569。

[47]A/CN.4/569。

[48]A/CN.4/569。

[49]A/61/10第176段。

[50]A/CN.4/500/Add.1第109段。

[51]A/CN.4/505第167段。

[52]A/55/10第602段。

[53]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0页。

[54]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9页。

[55]同上,第266页。

[56]A/CN.4/500/Add.1,第136段。

[57]A/54/10,第555段。

[58]A/55/10第594段。

[59]A/55/10第595段。

[60]A/54/10第560段。

[61]A/CN.4/505第167段。

[62]A/55/10第599段。

[63]A/55/10第600段。

[64]A/55/10第601段。

[65]A/CN.4/525/Add.1第119段。

[66]A/CN.4/L.682第338段。

[67]A/CN.4/L.682第357段。

[68]A/CN.4/L.682第352段。

[69]S/RES/670。

[70]S/RES/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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