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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类型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无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要式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依据两个法律行为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依据法律行为是否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可以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依法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又称为共同行为)。

单方行为指由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构成的法律行为。如:抛弃所有权的行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产并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等;另外所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行为,如撤销合同的行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行为、行使抵销权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的行为等。

双方行为,又被称之为契约行为,指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构成的法律行为。下列这些均属于双方行为:合同法上所有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役权设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物权法上规定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保险合同等商法上规定的多数法律行为等;结婚、离婚协议、收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等婚姻法与继承法中的协议行为等。可见,法律行为中绝大多数均为双方行为,或者可以说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法律关系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是双方行为,这被称之为“契约原则”。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并没有法律行为理论,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都规定在合同法之中。

多方行为也称共同行为,通常认为共同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包括两方当事人在内)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主要有: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多方行为和双方行为都可以是两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但是双方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是相反的,如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买的意思而另一方则是卖的意思;相反在多方行为中双方的所表示的意思是平行一致的,如两个人订立合伙协议,各方均表示愿意出资、愿意和他人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其意思完全向着一个方向而一致。

二、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其中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为物权行为,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则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是非常少的,在我国目前仅有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收养子女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其余的法律行为均属于财产行为。尽管继承是和身份有关的,但是继承法上的遗嘱行为、遗赠行为、遗赠抚养协议等因为仅仅关涉财产的转移,因而也属于财产行为。此外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等行为,尽管也与夫妻身份有关,但是其效果也仅仅触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也属于财产行为。

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财产行为依据其直接发生某种权利的转移、消灭还是负担一定债务而划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换言之,负担行为生效后在行为人之间产生一项或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被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以双方行为为其常态。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移转、权利内容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行为)、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指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让予即为准物权行为。

四、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对于财产性双方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对价而取得对待给付,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财产性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或者身份行为,均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有偿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对价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

无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依据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因此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要式的行为即为不要式行为。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等。

六、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其特别成立要件而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诺成行为是仅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实践性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前者又称为不要物行为,后者则被称为要物行为。

由于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因此法律行为以诺成行为为原则,以实践行为为例外,后者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法律行为以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原因为其生效条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所谓有因行为是指需要具备一定原因,否则该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谓无因行为是指无须具备特定原因即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区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确定一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无因行为,其原因无效的,该法律行为仍然有效;而有因行为,其原因行为不存在或者无效的,该项行为也跟着无效。

是否将一项法律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和处理取决于特定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大多数国家将票据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其他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则呈现出不同。德国将物权行为等处分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而将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规定为有因行为;其他国家则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八、主行为与从行为

依据两个法律行为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依赖于其他行为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则是指必须依赖于其他行为才能存在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作为独立的主行为而存在的,从行为主要有保证合同、定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这些行为的成立需要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那么这些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就跟着无效了。

九、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依据是否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可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所谓独立行为是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也即有确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意思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都属于独立行为。所谓辅助行为是指没有独立实质内容,而是以补正其他法律行为所欠缺之事项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例如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加以追认的行为,即属于辅助行为。

十、生存行为与死因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是否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生存行为与死因行为。所谓生存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所谓死因行为是指只有行为人死亡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生存行为,因为行为人要通过法律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上的死因行为有遗嘱、遗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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