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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建立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国际秩序意味着稳定的同时,也意味着发展和变化。中国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从1988年年底开始,我国政府就一再强调要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同时,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在一个以主权国家为成员且缺乏“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期盼着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一个悖论。

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国际秩序意味着稳定的同时,也意味着发展和变化。从长远看,发达国家的发展不能建立在发展中国家持续落后的基础上。因此,建立国际新秩序绝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简单地从发达国家获得利益,而是要通过努力,使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都得到发展。

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即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中国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从1988年年底开始,我国政府就一再强调要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同时,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2005年9月3日,胡锦涛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出:“各国政府和人民应该共同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使命,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在一个以主权国家为成员且缺乏“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期盼着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一个悖论。主权意味着平等和自愿,而公正合理则意味着有时需要牺牲平等以寻求公平。当代国际法已肯定各国的平等地位。但平等(equality)并不总意味着公平(equity)。在某些情况下,表面上的“平等”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反之,表面上的“不平等”却可以是公平的。一个公平的世界应该是指,一个国家不应因其自然或历史原因而无法通过努力获得发展。虽然建立在各国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社会已经是对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制度、殖民制度的一种否定,为各国的和平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但在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将处于各种不利的条件之下,很难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国内社会,政府可以凭借各种手段在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平等”地分配资源,以达到社会的公平。在国际社会,由于缺乏这样的政府,所以,资源的“不平等”的分配,只能基于社会成员(国家)的自愿。可以给人带来一定希望的是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出现的“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Tariff Preference,GSP)和国际环境领域中出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前者是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允诺,对输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而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回报;后者是指各国对国际环境均负有责任,但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注263然而,无论是“普惠制”还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由于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承诺,因此,其实际效用还都是十分有限的。

推动国际秩序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要依靠国际法公平化,而国际法的公平化可能要基于公平的国际道德的确立,以公平的国际道德来塑造国际法。同国内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同时需要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调整。国际法与国际道德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既然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只是组成国家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使国际法与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主要国内法理体系所依据的一般法律原则和道德相脱离,在科学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适宜的。如果法律反映了现行道德规则,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力量就增强了,这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样适用的。”注264由于道德标准通常高于法律标准,因此,国际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将国际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或者说使国际法更符合道德标准。注265在这方面,不仅需要国家的努力,也需要各种非政府组织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

(本文发表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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