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

“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混合体。这预示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是未来农用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趋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混合体。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明显的社区封闭性和不可交易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配置给有能力的人,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可交易性。在人口不流动、土地不流转的情形下,这样两种差异较大的权利可以浑然一体、相安无事。但情况正在起变化,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在逐步分离。2013年全国农民工达到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66亿人,在外出农民工中有3400多万人是举家外出的。就业结构、就业地点的变化,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8.8%。随着承包农户外出务工增多、土地流转加快、土地融资需求扩张,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情况还会进一步增多,承包权与经营权继续混为一体会带来法理上的困惑和政策上的混乱。

为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上提出了多种解决思路:一是主张“做实集体所有权”,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承包集体土地要支付费用;二是主张实行“国有永佃”、“国有永包”,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赋予农民永久租佃权;三是主张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四是主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分割,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赋予经营权相对独立的权能(张红宇,2013;叶兴庆,2013a)。实际上,为在维护承包户权益和促进承包地流转之间寻找平衡点,一些专家和基层干部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过“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提法,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也有意识地使用过“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近年来,吉林、山东、云南等地为规避《担保法》、《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的法律障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国家补贴收益权”、“经营收益权”、“使用权”、“流转权”、“流转经营权”,并以其办理银行质押、抵押贷款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这预示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是未来农用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趋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