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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的重大历史转折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解决股权分置的重大历史转折股权分置开始也叫股权分割,即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被分作两块:向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溢价发行的公众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其他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自然人发起人股等“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割的实质是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

二、解决股权分置的重大历史转折

股权分置开始也叫股权分割,即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被分作两块:向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溢价发行的公众股(约占三分之一)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其他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自然人发起人股等(约占三分之二)“暂不上市流通”。

三分之二股权不流通,开始既有意识形态问题,如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股失去控制权;以后又有市场问题,如果三分之二股权由不流通进入流通,庞大的供给将使市场无法忍受,而且随着股市规模的扩大和上市公司的增多,这“三分之二”的绝对数量也越来越大。

然而,就是这三分之一股权流通、三分之二股权不流通,或者说小股东股份流通、大股东股份不流通,却带来了一系列恶果,成为中国股市长期以来难以攻克的体制风险。

股权分割的实质是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所有公司一上市,大股东几乎都以1元多的低价出资,而小股东以高得多的溢价认购;到了配股增发再融资时,大股东从不掏钱,小股东高价增配来的资金还要被大股东占用;大股东把上市公司掏空后业绩再烂、股价再跌也同他无关,因为其股份“暂不流通”;大股东还可以在所持股份“暂不流通”的掩护下,搞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而使市场无从察觉……正是股权分割,使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由于利益对立、衡量标准对立,形成价值观的对立(流通股的价值是市值,非流通股的价值是净资产)。在利益之争中又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总是处在强势地位,因而受伤的总是流通股股东,而流通股股东恰恰又是对市场贡献最大的群体。贡献者屡屡受伤,掠夺者却处处得益,市场的“三公”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自然无从谈起。

此外,由于三分之二股权不流通,股价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也难以形成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诸如收购兼并等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无从发挥,包括期权期股等国际通行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也根本无法推行。有人甚至认为,中国股市的所有制度性弊端都能在股权分割中找到原因。

在中央高层的直接过问、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后,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终于在2005年5月得以“破茧”。其核心是,“暂不流通”的大股东要取得流通权,必须给小股东以补偿,支付“对价”。因为“暂不流通”是在每一家公司招股书上都写明的,这已是一种契约,一种约定,现在要改变合约,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改变方当然要给以补偿,更何况三分之二股权流通后,供给量将大大增加,因供求关系影响股价会下跌。至于具体给多少“对价”,则由每家公司的大、小股东协商,并需经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表决同意。

如果说,股改刚启动时,由于担心市场扩容等原因,股指曾一度下跌,之后便逐渐平稳。估计2006年上半年占市值六七成的上市公司可完成股改,这是中国股市一场历史性的大变革,中国资本市场同国际接轨由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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