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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三权分立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内阁对一项政策进行表决时,不是采用多数表决制,而是采用全会一致制。另外,内阁总理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责。内阁总理大臣对其他的国务大臣有任命权和罢免权。这样的省厅制度称为官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工作的公务员称为官僚。日本的审判只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这三种类型。

1. 众议院和参议院

日本的国会由众议院参议院组成,是唯一的国家立法机关。

日本国宪法中规定了“国会由众议院、参议院这两议院构成”(第42条)的同时,还规定“两议院是由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的”(第43条)。两院虽然都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但选举的方法、任期的长短、所行使的权力特点等都不相同。

2. 立法过程

①提议:国会议员和内阁均拥有法律法案的提议权。此外,各议院的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法律法案。

②审议:审议采取委员会制度[1]。对于重要法案,委员会通过举办公听会[2],听取学识经验丰富的学者或是利害关系者的意见。在进一步审议之后,提交正式会议进行审议。

③议决:通过各议院正式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将正式成立。众参两院表决结果发生冲突时,尊重众议院的意见。

④公布:内阁提出意见并承认的基础上,由天皇公布。

3. 国会的作用

▲国会议事堂

立法权:唯一的立法机关。

条约承认:国会事先予以承认,并由内阁进行签署。和立法一样,优先承认众议院的意见。

预算决议权:内阁完成预算案并提交众议院。两院同时表决通过则自动生效,如参议院与众议院议决结果不同,或参议院在接收预算案30天内不做出议决,并且两议院协议会也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众议院的议决视为国会的最终决议。

国政调查权:具备立法调查和行政监督的作用,和司法权有重合的部分。

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内阁总理大臣一般是众议院多数党党首,由天皇任命。众议院有优先提名权。

内阁不信任决议权:众议院独有的权力。如果半数以上的议员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内阁就必须在10天之内解散众议院或集体辞职。

弹劾审理:由众参议院各选出7名,共计14名议员出任审判员,并选举产生审判长。

4. 众议院的优先性

①法案的决议

②预算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

③预算先议权

④内阁不信任决议权

立法时,众议院和参议院提出赞成反对的顺序并不固定。①的情况下,即使众议院表决通过的法案在参议院被否决,只要众议院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议员投赞成票,法案依然成立。但宪法的情况则两院平等,任何一个议院提出否决,法案都将被废止。

5. 国会议员的特权

①国会期间不逮捕特权:除现行犯以外开会期间不被逮捕

②不被追究有关发言内容的责任:议院内的发言在议院外不追究法律责任

③领取一定的收入:由国家支付其收入

6. 国会的种类

国会主要分为三类。常会(一般国会)的会期为150天,以审议预算为中心。若在休会期间,有什么紧急事态发生,不得不进行审议时可以召开临时国会。另外,众议院总选举后,进行内阁总理大臣提名的是特别国会

1. 内阁的组织

下图的组织统称为“内阁”。在内阁对一项政策进行表决时,不是采用多数表决制,而是采用全会一致制。另外,内阁总理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责。国会大臣中必须有半数以上是国会议员。内阁总理大臣对其他的国务大臣有任命权罢免权。国务大臣是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的最高负责人,各省下属有厅。这样的省厅制度称为官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工作的公务员称为官僚。

2. 内阁的职务

执行权: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提出法案的权力:国会法案中的90%由内阁提出,一般议员几乎不提出法案。

对外联络的权力:缔结条约等。但是,没有国会的承认的话不能生效。

制作预算的权力:制定来年度的财政预算。

最高法院长官的提名和最高法院长官以外法官的任命:可以提名和任命,但不能罢免。

⑥对天皇的国事行为进行提议和承认。

3. 官僚制的特征

①划一的、公正的处理:职务权限根据规则加以明确规定,不会发生偏袒,施行划一、公正的处理。

②集中式系统:在集中式系统的指挥下,上下的命令以及指令的控制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③客观的事务处理:为了明确公私之分,维持客观,根据文件进行事务处理

④业绩主义:在雇佣和进行人事晋升时,以业绩为主,重视专业知识及能力。因此,今时今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technocrat)容易得到重用。

判例法和罪刑法定主义的不同

判例法:法院的判决对之后发生的同样的事件的判决也有约束力。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律。在英美两国十分普及。

罪刑法定主义: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某种犯罪行为应该判什么样的刑罚,这些都事先用法律规定下来,可以防止刑罚权的肆意行使和保护人权,被当做是近代自由主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欧洲大陆得以发展起来的。日本采用罪刑法定主义。

▲最高法院大法庭

日本的审判只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这三种类型。不承认具有军事特征的所有特别审判的存在。最高法院的审判官有15人,包括长官1人和法官14人。最高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案件法院、简易法院四种。另外,日本还采用三审制(规定原则上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审理三次),高于地方法院的审判必须公开。日本和欧洲国家不同,不存在专门针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法院,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属于最高法院,对地方自治体条例的违宪审查权力属于地方法院。另外,日本采用审判员制度[3],而不是类似英美的陪审制度。约每10年一次,众议院议员选举的同时,会对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国民审核,至今还未出现因此被罢免的法官。

就像“地方自治是民主主义的学校”(英国政治学家布莱斯的名言)这句话所说的那样,实现民主主义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是地方自治。地方自治被日本国宪法所保障,有居民自治[4]团体自治[5]这两个原则。另外,居民自治中有居民提案、居民投票、居民罢免权这三种居民权利。关于条约制定,请求修改废弃相关的居民提案(Initiative)需要地方自治体有权者的五十分之一以上的署名,而议员和首长的居民罢免(recall)则需要有权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署名。如果得到了足够的署名,选举管理委员会就可以组织住民投票(referendum),问信于民。由住民投票选举出的议会叫做地方议会,议员的任期为4年,采取一院制体系。地方议会的职责是条例制定,以及决定预算和地方税等。首长由住民直接选出,拥有拒绝权和解散权等权力。住民也可以进行直接请求。并且与美国不同,地方自治体可制定条例,但不能制定法律。首长和议员的任期都是4年,选举权是20岁以上,被选举权分别:首长30岁以上,议员25岁以上。

重要的名词定义

三成自治:因为中央集权制度使得可实行地方自治体的空间非常小,因此便用“三成自治”这个词来象征性地进行地方自治。自治体收入来源的三成是地方税。如今地方税的所占比例也有所增加,四成自治的自治体也在增加。

地方分权总法:1999年出台的法律,使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从上下关系变为了对等的关系。国家废除了机关委任的事务,是以提高地方自治体的力量为目的而颁布的法律。

申诉专员:监督行政机构和政府公务员,是进行违法行为的调查及告发的个人或团体,被称为“行政监视官”。

道州制构想:将日本分为8个州,以高度的地方自治为目标的制度。市镇村的合并从1990年开始一直在持续进行,但道州制还未被采用。

地方特别法:只适用于一个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需在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的投票中,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时才能颁布,否则国家不能制定这样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这与国会制定的法律或是地方条例是完全不同的。

市民(居民)运动:一定区域内的居民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解决共有的问题,将临近的居民组织起来,开展向政府、自治体、企业发起创导等一系列运动。有时也有NPO(非营利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或大学学生会等组织。

政令指定市:大都市具有和都道府县同样的行政、财政权力,根据政府的政令在一定程度上从都道府县中独立出来,拥有一定的权限。例如大阪市、京都市等。(相当于中国的直辖市)

市镇村合并:指1990年以后,为了加强地方自治体的力量而实施的市镇村合并。

[链接答案]

1. 日本宪法第76条中规定了“特别法院中不可设置此法院”。请从以下①~④中选出日本不存在的法院。

①家庭案件法院
②简易法院
③军事法庭
④高等法院

(2007年 第1次 日本留学考试)

2. 有关日本条约的缔结以及承认过程,请从以下①~④的a、b组合中选出适合的一项。

条约缔结是a的工作,但是必须经过b的承认

(2008年 第1次 日本留学考试)

3. 请从以下①~④中选出有关日本地方自治在制定条约时最合适的一项说明。

①条例可以规定地区的教育和福利方面的内容
②条例的制定需要获得国会的承认
③条例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制定
④条例的制定必须获得居民投票中半数以上的同意票。

(2010年 第1次 日本留学考试)

[1]针对一个法案,在全体会议前由少人数的议员或专家进行审议。

[2]为了使议会和行政机关在做决策时有一定的参考,而听取民众的意见。

[3]从一般国民中随机选出审判员,和法官共同进行包括事实认定、量刑等法律判断。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从2009年开始实施。

[4]根据居民的意见进行自治活动。

[5]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团体进行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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