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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观念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的主要价值目标在于由国家公权力为生活贫困者提供最低限度的物质救济。在解决贫困问题的同时强化了主权国家的社会职能,并以此提升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认同。个人的真实意志在国家中表现为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在整个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复杂的权利体系。权利就是国家作为最高权威所承认的种种要求,国家的行动就是维护各种权利。[5]格林和鲍桑葵的理论为公民社会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但二人都不赞成任何意义的国家福利。
社会权观念的历史发展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人们对社会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保障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任何一个政权维系的根本,所以对成员社会福利的关心,即使在最专制的政府,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的模式与人们对享有社会福利主体的认识紧密相连,人们对享有社会福利的主体及社会福利内容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强调人的物质需求到强调人的权利的转变,社会福利的供给也经历了由恩赐、慈善到保障权利的过程。

1.《济贫法》与社会福利

英国在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最先将公共权力对社会福利的关注与传统纯粹慈善性质的贫困救济相区分,但在当时自然权利学说刚开始由霍布斯进行论证,人们的自然权利更多体现在自我保存层面,并未有社会权的含义。这时的福利供给更多的是与惩罚和屈辱相联系的,还未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属性。尽管如此,《济贫法》仍被视为是最早将原先的私人救助活动转变为国家的责任,由国家明文规定实施社会福利的标志。它的主要价值目标在于由国家公权力为生活贫困者提供最低限度的物质救济。在解决贫困问题的同时强化了主权国家的社会职能,并以此提升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认同。

《济贫法》的实施加剧了人们的税收负担,使接受救济者产生依赖心理,招致了来自各方的批评。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理论者认为,最有效率的体制是以自由放任为基础的。由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去积极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普遍的社会福利,国家此时无需对穷人和社会福利给予任何关注。罗伯特·马尔萨斯认为,贫困是个人对抗社会失败的后果,贫困的主要责任在于贫困者自身,由国家出面出台福利政策不利于解决整个社会的贫困问题。赫伯特·斯宾塞认为,贫困是优胜劣汰的结果,不需要政府的救济。

尽管人们质疑《济贫法》的价值,展开了各种批判,但到了19世纪中后期开始,人们开始反思国家职责。区别于带有惩罚性质的《济贫法》,国家的社会政策与国家的社会立法开始不再以惩罚贫困者为目的,而是将国家的福利政策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随着市场万能神话的破灭,社会公平、社会福利问题日益重要,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的义务与责任问题成为理论探讨的主题。

2.格林、霍布豪斯对自由与国家社会职能的理解

19世纪后期的社会民主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等理论在有关公平、自由、义务和国家社会职能等问题的认识上都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而在自由主义内部,这一转向是由格林、霍布豪斯完成的。他们对于平等、权利、义务以及国家社会职能等方面的认识,为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克服不受限制的市场竞争提供了哲学基础。

托马斯·希尔·格林对自由主义进行了唯心主义的修正,关于自由主义思想所作的阐释,体现在格林于19世纪80年代发表的题为“开明立法与契约自由”的讲演中。边沁认为对自由的唯一限制只能源自法律,格林将之称为“消极自由”,与这种“消极自由”概念相反格林提出了“积极自由”的概念。在格林看来,“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律上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个人按照现有的条件发展个人的能力,是真正的分享社会价值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能为共同体做出更多的贡献,自由是能够去做或去享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积极的能力”[2]。格林整个理论的核心原则就是个人与其所在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所有人应被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一个真正开明的社会,“它的目的是不能低于给予一切的人道德自觉和道德尊严的权利,他们既是人格的条件,也是人格的当然权利”[3]。萨拜因评价格林完成了双重任务:“一方面,他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为自由主义赢得统治整个一代英、美哲学的思想运动,另一方面,他修正了自由主义,以应付正确的反对意见,这种反对意见认为自由主义主要表达了社会中某一个阶级的利益,这种自由主义所表达的自由观念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全。”[4]格林对自由的修正,使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由个人主义转向集体主义,但总体上格林的自由主义仍旧站在个人自由一方,而未走向整体主义和国家主义,这主要通过其国家观得以表现出来。

在有关国家的作用与职能方面,格林受到了黑格尔国家有机体学说的影响,格林也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没有社会的存在就没有个人自由。在国家具体承担的职能方面,以格林和鲍桑葵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不主张国家承担太多、太具体的社会职能。国家应当尽可能地为每个人实现道德的善和自由创造必要的条件,为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的善提供最基本的保证。鲍桑葵一直被理论界视为是格林最优秀的学生和格林思想最重要的整理者与阐释者。在鲍桑葵看来,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组织,“国家是我们生活的飞轮”。每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必须接受国家来弥补不足,“国家是大写的个体精神”。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国家,我们找不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理由,因此这个理由不能从国家本身寻找,而只能从组成国家的个人中去寻找。个人的真实意志在国家中表现为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在整个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复杂的权利体系。国家存在的目的只能从这个权利体系出发来寻求,因此国家权力就应当受到这个权利体系的限制。国家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道德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最美好的生活。权利就是国家作为最高权威所承认的种种要求,国家的行动就是维护各种权利。[5]格林和鲍桑葵的理论为公民社会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但二人都不赞成任何意义的国家福利。

作为牛津唯心主义学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霍布豪斯在国家承担具体的社会职能方面则提出了更为积极和明确的主张。霍布豪斯继承了格林有关积极自由的主张,认为真正的自由不仅仅是指不受限制的消极自由,而必须包括有关人性的全面发展。社会与国家只有建立在全面实现人的个性的基础上,否则这个社会的基础是不可能牢固的,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社会与国家得以存在的必须。[6]关心个性自由发展的社会必然关心平等的价值,为此,霍布豪斯提出了他的“机会平等”主张,平等只能建立在个性的全面发展基础上,这种平等不仅仅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更是每个人机会的均等。这种平等不再仅仅是原始权利的平等,也不见得一定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一个完善的社会制度里,如果人们在收入、社会地位、实际待遇、职位等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平等,这也仅仅是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7]霍布豪斯指出了国家对于个人的责任,“共同体的……责任在于为人们提供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需要”[8]。在霍布森的思想中福利自由主义的特征表现得更为明显,一个得到有效治理的国家,国家应以有效的社会支出来解决民众生活中的贫困问题,并将其作为国家最为基本的义务与职责。[9]

牛津唯心主义学派的理论对公民社会权理念的产生有多重影响,其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强调权利的社会本位而不是个人本位。公民社会权利的产生依赖于权利社会本位的确立,唯其如此才能使公民权利不再仅仅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种消极权利。格林秉承了那个时代人们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论的置疑,并没有将权利同早期自由主义所强调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联系起来,而是将它同公共福利结合起来。格林对自由主义的重新解释消除了早期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政治与经济之间存在的严格的界线。早期自由主义者依据政治与社会之间的界线,强调国家不能干涉自由市场的活动,总是以怀疑的眼光去看待国家,并将国家的活动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格林的自由主义却相反,承认国家对“积极自由”有所贡献,国家应该比以往提供更多教育和医疗服务。

3.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与公民社会权

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对公民社会权思想做出了最为重要的贡献。马歇尔受霍布豪斯、涂尔干、韦伯和曼海姆等人的影响,将社会视为一个相关活动的社会体系,构建了一个将公民资格三分的理论框架。马歇尔分析了构成公民资格的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公民的要素,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以及订立契约的权利,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司法权利等基于个人自由而必须的权利;第二个要素是政治的要素,政治的要素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第三个要素是社会的要素,社会的要素是指从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分享社会遗产并过上文明体面生活的权利。与第一种要素联系最紧密的国家机构是法院;与第二种要素联系最紧密的是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与第三种因素联系最紧密的是教育机构和一些社会服务机构。[10]马歇尔将公民资格权利的发展看作是一个线性的过程。18世纪人们争取的是做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思想、言论以及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享受法律公正待遇的权利;19世纪人们争取的更多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由,主要是选举权与投票权等参与国家生活的权利;20世纪人们争取的是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享受最低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马歇尔阐释的公民资格理论,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公民权形式上的平等与经济和社会权实质上的不平等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他希望通过扩大公民资格的方式,容纳这一矛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提出及实现为社会权利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公民权利成为公民集体谈判的基础,政治权利促进了公共舆论的形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使增强了争取社会权利的压力。马歇尔最主要的贡献是将公民社会权的思想加入到公民资格理论中。改善自己和使自己文明化是每个人的义务,也是整个社会的义务,社会的发展依赖于组成社会的成员的文明化程度,这也是马歇尔提出公民社会权的主要目的。

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的提出及逐步制度化,成为马歇尔提出的公民社会权最为可靠的社会实践。以《贝弗里奇报告》为蓝本,英国创设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法案,福利国家出现,并引起世人注意。

综上所述,以二战为分界线,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要求国家履行积极干预义务的社会权开始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同自由权具有深厚的先验性自然权利基础不同,社会权的出现更多的是基于实证的需要。尽管魏玛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社会权,但并没有得到认真实践。二战后,社会权才逐渐与自由权一样具有了先验性基础。贝弗里奇、马歇尔和理查德·蒂特马斯等人的努力以及二战孕育的福利国家的思想,为二战后大规模出现的福利国家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社会权开始成为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并受到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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