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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分析理论的初步解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4 对经济分析理论的初步解析经济分析理论为侵权法的解释提供了一种事前研究的方法。

4.1.4 对经济分析理论的初步解析

经济分析理论为侵权法的解释提供了一种事前研究的方法。整体的社会福利是经济分析理论最终的追求目标,而为达到这一目的,侵权法所能提供的方案就是降低事故成本。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有效的侵权法规则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的成本。对损害做出赔偿还是任其留在原处,则取决于对这一目标进行考虑后而做出的选择。在这一考量之下,具体的个案作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其对于降低事故成本这一目标而言已经没有意义,因此是不受经济分析理论重视的。

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受害人应否得到补偿,补偿的数额应该是多大,并不取决于其是否被过错行为所侵害,也不取决于侵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该赔偿判决的做出是否可以避免威慑过度以及威慑不足的产生。[52]依照经济分析理论,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不仅仅是由于其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理人而出现的。原因在于,国家公权力虽然致力于降低在经济上非效率的行为,但国家仅以有限的资源来做这件事。通过提供给受害人财政支持——这种支持正是赋予其对于损害的求偿权——国家创造了一种依私力执行的制度。由此,赔偿受害人被认为是具有双重目的的:一方面促使受害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促使受害方和加害方均能够采取最优的防范措施。[53]

按照经济分析理论“侵权法应当将社会成本最小化”的主张,处于阻止事故发生最有利位置的可能并不是侵权案件的当事人,而有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譬如,A在公路上驾驶汽车从后面撞到了B所驾驶的汽车,于是B将A起诉到法院。从经济分析理论的视角出发,A和B可能都不是对于避免该事故处于最佳位置的人。此时,通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计算,处于事故当事人以外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对其所生产的汽车加装某种装置从而以最低的成本来避免事故发生——却有可能处于避免事故发生的最佳位置;尽管该汽车生产企业与事故的发生以及侵权诉讼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实质性联系。此时,经济分析理论应当解释的问题是:为何在侵权法实践中受害人要起诉侵害人,而非寻找能够以最小成本降低事故发生之人。

对此,经济分析理论做出了回答:将侵害人纳入到侵权诉讼中来是通过损害赔偿而为受害人提供诉讼动力。因为如果受害人不提起诉讼,法院也就没有机会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可以为其提供经济上的动力以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由此,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理由在于赋予其提起诉讼的经济动力。而对于侵权人而言,其被纳入到诉讼中来的理由则是由于威慑(deterrence)。因为如果侵害人无法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则其预防事故发生的意识则会急剧降低。为了降低疏忽大意行为并对已经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进行有效的威慑,经济分析理论将侵害人纳入到诉讼中来。

同时,经济分析理论也对在普通法实践中仅将侵害人与受害人纳入到侵权诉讼中来进行了说明:未将其他主体纳入到侵权诉讼中的主要考量在于,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代价过高。如果在每一案件中都要到诉讼之外寻找这样的主体,则法院和当事人所要付出的成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作为次优选择,经济分析理论仅将侵害人和受害人纳入侵权诉讼中。由此,经济分析理论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目标,就仅仅存在于搜寻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忽略不计的理想情况下。当这一假设为实践所证明并不存在时,次优的选择也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即为了给侵权诉讼提供启动的动力并对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威慑,应当将侵害人和受害人列为侵权诉讼的当事人。综上可见,经济分析理论的一般特征是,将侵害人与受害人分裂开来,双方被拉入同一侵权诉讼是为了实现侵权法所要达致的目的(福利最大化)。由此,经济分析理论告诉我们,传统侵权法所要达致的目标,譬如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以及对受害人做出补偿等,都不是侵权法真正的目的。侵权法真正的目的是获得效率和福利的最大化。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如果不存在搜寻成本、管理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则侵权法的存在就是不必要的。我们也可以做出这样的假定,即如果科斯的假设(搜寻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成本为零,或者小得可以忽略不计)成为现实,则无论其个人意愿为何,受害人都有义务去寻找此人并对其提起诉讼。

经济分析理论试图为侵权法提供一种功能性解释。这种功能性解释最早来源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学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对此做出过恰当的论述。第一,社会自身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实体,它区别于、并且不可能被还原成自己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把社会当成整体时,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的整体是其分析的重点。[54]而经济分析理论则将侵权法视为一个规则集合体,并将具体的规则如因果关系、注意义务、过错等均看成是整体的组成部分。第二,迪尔凯姆在强调优先分析整体时,把系统的组成部分看作是完成整体基本功能、满足整体需要的必要条件。[55]经济分析理论在解释侵权法时,也采用相同的方法:把具体的侵权法规则看成是福利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第三,迪尔凯姆强调社会处于“常态”和“病态”之中,他将社会系统概念化,强调功能需要的观念,这也表明要避免病态的出现,就必须满足社会系统的需要。[56]经济分析理论主张普通法中的侵权规则必须满足效率的要求,法律规则在无法实现福利最大化时可能被修正,甚至被弃用。

经济分析理论认为,侵权法并非一个自治的法律集合体,其只是事故规则体系的一部分。对此,科尔曼认为,人们有一种感觉,即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的界线划分是武断的。但即使认为现有的法律划分既不能稳定也不能反映一些自然的秩序,由此就认为其是武断的则又是另一回事了,这种基于传统意义的武断以及非自然和非本质上的理由,不能成为放弃侵权法的正当理由。同样,对于经济分析概念范畴的偏爱也不能成为这样的理由。只有该种范畴在缺乏充分的正当性的意义上是武断的,其才应当被放弃或者被忽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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