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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布雷西的经济分析理论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3.2 卡拉布雷西的经济分析理论卡拉布雷西依据经济分析理论对侵权法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波斯纳恰恰相反。卡拉布雷西认为通过此种途径可以避免对过错标准进行判断时所具有的武断性。卡拉布雷西根据其经济分析理论而做出了一个推论,即驾驶者应当区分值得规避的事故和不值得规避的事故并选择性地加以避免。

4.1.3.2 卡拉布雷西的经济分析理论

卡拉布雷西依据经济分析理论对侵权法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波斯纳恰恰相反。卡拉布雷西认为,作为一般性标准,严格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更具有效率,原因在于:对于责任所进行的规制并不依靠单独案件中对过错的认定,而在于侵权行为人自身的性质。如果侵权行为人处于能够以较低成本避免损害发生的位置,则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适用严格责任。[49]

卡拉布雷西假定侵权法承担了某些调整性职能。当诉讼发生时,法官或陪审团要确定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即处于最佳位置以避免或降低事故所造成损害的主体。处于此种位置的侵害人被判定对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由此,可以激励侵害人调整自身行为或采取预防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率。当事故发生后,根据卡拉布雷西的观点,法院需要探究两方面问题:第一,牵涉于侵权案件中的哪一方处于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地位;第二,在该特定事故中,该方是否应当承担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卡拉布雷西认为通过此种途径可以避免对过错标准进行判断时所具有的武断性。原因在于,根据过错标准进行判断时,在某一案件中被认为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很可能在情形相同的另一案件中被判定无过错。[50]

卡拉布雷西的理论对于普通法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也同样存在问题:要求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在侵权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时,卡拉布雷西忽略了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具有的主观状态,使得处于受害人地位的社会成员在主观上处于一种激励不足趋势,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可能与卡拉布雷西所追求的效率状态恰好相反。卡拉布雷西认为,侵权法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可以用来描述多数人实际行为的总体效果,而这一判断也获得了许多案例和法律事实的佐证。由此,经济分析理论应当被用作衡量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标准。这一判断在可以为人所控制的行动中是成立的。譬如,对汽车制造商适用严格责任时,如果能通过某种技术的改进或者新装置的使用使其产品更安全,而成本也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则产品的安全性越高其所导致的事故就越少。因此,汽车制造商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利益都得到最大化的提高。但在人的意志所无法控制的、具有偶发性的案件中,卡拉布雷西的判断则受到较大的质疑。卡拉布雷西根据其经济分析理论而做出了一个推论,即驾驶者应当区分值得规避的事故和不值得规避的事故并选择性地加以避免。这一推论的前提是驾驶者都处于一种可以理性地预见事故与预防的成本的理想状态。[51]而在实践中,假设某位汽车司机在主观上很想安全驾驶并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其体力和精神状态却无法保障其在任何紧急情况下都能做出妥当的处理,那么关于效率的理性思考与规避行为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背离。譬如,在汽车司机因突发疾病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十分不合理的。

通观波斯纳与卡拉布雷西的理论可以发现,经济分析理论的缺陷在于其忽略了以下事实:虽然效率被认为是一项需要促进的、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效率也必须向其他的社会价值——公平、正义、安全等——妥协。例如,在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处于侵害人地位的主体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都是不过分的。此时,效率最大化的考量就要让位于有关人身安全的社会价值。这也就意味着,在某些案件中,经济分析理论是无法加以适用的。但经济分析法学者仅仅将效率最大化作为其理论追求的唯一目标,并没有对效率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向其他价值妥协这一点做出充分的考虑。由此,当经济分析理论不加任何区分地将效率最大化的标准贯彻于所有普通法侵权诉讼中时,将无法为法官和陪审团衡量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提供有效的建议。由此而造成的武断性和随意性,并不亚于(波斯纳所认为的)传统的过失理论给侵权法体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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