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经济分析理论的解释力

经济分析理论的解释力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3.1.4.1 经济分析理论的解释力经济分析理论将受害人提起诉讼视为为法院提供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机会,这一观点不仅与侵权法的本质完全不相融,而且就其逻辑本身而言也是无法自洽的。经济分析理论所提供的解释将传统侵权法完全分裂,使侵害人和受害人即使在同一侵权诉讼中出现,也仍然是作为服务于不同目标的、完全不相关的主体。

4.3.1.4.1 经济分析理论的解释力

经济分析理论将受害人提起诉讼视为为法院提供寻找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的机会,这一观点不仅与侵权法的本质完全不相融,而且就其逻辑本身而言也是无法自洽的。法律完全可以允许除了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对于事故提起诉讼,以此为法院进行经济效率方面的衡量提供机会,并以胜诉后的部分赔偿作为对于提起诉讼者的激励。如此就可以完全替代原有的由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侵权法结构。由此,经济分析理论对于由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这一事实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

对于由侵害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经济分析理论认为这是为了对侵害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在未来的行为中保持必要的注意和谨慎。当然,这种威慑作用也可以扩散到所有可能与侵害人处于同样地位的人。但这种威慑作用完全可以脱离侵权诉讼而实现,而且可能会更有效率。由于传统侵权诉讼是否提起以及诉讼能否进行都要取决于受害人的意志,这样能否基于某一案件而对某一类型的行为人进行威慑就是不确定的;而且囿于侵权诉讼的程序限制,这种威慑的达成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做出。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衡量,这种由侵权法所提供的威慑模式完全应当进行修正或者改革。按照这种威慑理论,由国家设立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对侵害人进行处罚的委员会,可以完全克服传统侵权诉讼在提供威慑手段方面的各种劣势;并且通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确保委员会在处理侵害案件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为了提供威慑手段,完全可以针对某一案例而由政府来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来对特定主体进行规制。毕竟,除了判决以外,还有诸多途径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如立法、行政性规定、社会舆论、宗教见解等。而且,由公权力所进行的具有立法性质的指引,可以更有效地对行为人进行威慑,从而使其保持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经济分析理论所提供的解释将传统侵权法完全分裂,使侵害人和受害人即使在同一侵权诉讼中出现,也仍然是作为服务于不同目标的、完全不相关的主体。根据各种基于效率因素的考量,因事故和伤害而被联结在一起的侵害人和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与对方是完全无关的。“在经济分析理论看来,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绝对不是特定的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相反,变成了特定的侵害人与侵权法目标以及特定的受害人与侵权法目标之间的关系。”[104]此时,依照经济分析理论,侵害人造成了侵害结果并进行赔偿的目的不在于对受害人进行填补,而是为与其处于同样地位的人采取成本最低的安全措施提供依据。但在矫正正义理论看来,通过侵权诉讼,受害人起诉侵害人,而不是起诉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其目的是针对侵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进行赔偿,这是正义和公平观念的要求。而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非因其处于成本最低的事故避免者地位,而是由于其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了损害,基于正义和公平其应当对受害人做出赔偿。“在某种程度上,侵权法是一个证明损害赔偿主张的讲坛,此处,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联系是基础性的和推理性的,而非一种微弱的、偶然的联系。”[105]

根据经济分析理论,在完成其所设定的激励和威慑目标后,侵权诉讼的目的也就得到了实现。按照经济分析理论的逻辑再进一步,如果由其他的途径或方式也可以有效率地完成这一目标,则传统侵权诉讼被完全放弃也就是时间问题了。这样,从一开始为侵权法提供解释理论,到最后得出可以完全放弃传统侵权诉讼的结论,经济分析理论所要担当的角色似乎就是侵权法的掘墓人。作为对一种制度进行解释的理论,经过逻辑推演,其最终发展出抛弃此种制度而建立某种新制度的结论,这种异化的解释理论不可能成为为侵权法提供有效解释的理论。那么是否可以根据经济分析理论所支持的其他制度来替代侵权法制度呢,这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论解释的问题,同时需要由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甚至文化诸多因素的博弈来决定,而且还要经过时间的不断积累。可以说这已经是另外的问题,并非我们在一开始所要讨论的。由此,经济分析理论至少在解释侵权法这一点上是不具有说明力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