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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所有财产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第一章 法与宪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达到以下目标:

■ 知识目标:了解法的一般知识;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技能目标:树立宪法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努力维护宪法尊严,从自身做起保障宪法实施。正确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的概念

什么是法?如何界定法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很多不同看法。我们所要学习的“法”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在此意义上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特征

要理解法的上述概念,就必须了解法的特征。与其他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相比,法的外在特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首先是一种规范,但与其他规范如思维规范、语言规范、技术规范不同。当人们使用语言表达某种意思时,它应当遵循语言规范(语法)。当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生产某种产品时,应该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自然客体)的关系。而法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与同是社会规范的道德、宗教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法是由国家认可的,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切社会规范(道德、教规、纪律、习惯等)都具有强制性,即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但法的强制性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强制性。也就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规范的效力。但是法的约束力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法的约束力与法的强制性相关联,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来保证(外在的强制力)。而其他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可能以内在的强制为主,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是内在的精神上的强制。二是法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其约束的范围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成员,在形式上不分阶级、阶层、个人社会地位、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别而要求一律平等适用。其他规范只对一国内部分人有效。如道德往往是不统一的,不同阶级、民族的道德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成员有约束力。当然,法的效力的普遍性也是相对的,即使是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法也只调整人们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个方面,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除了法的调整之外,道德、习惯、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也在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只有在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小思考】

(1)公共汽车站贴有“请自觉排队上车”的提示,这是不是行为规范,它与法有什么不同?

(2)政党党章、宗教教义对其成员是否有约束力,它与法的约束力有何不同?

法的制定与法律体系

1.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和法的制定程序两个方面。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代议民主制度,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和制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明确的立法权和严格的立法程序。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宪法、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4)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我国法的制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提案权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二是由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提付表决、修改后提付表决、搁置、否定。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公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

我国法律的制定及其效力见表1-1。

【查一查】

通过互联网或有关法律方面的报刊,查一查我国《反国家分裂法》的制定过程(制定的主体、表决通过的过程及公布实施)。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这就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首先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我国的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等。

表1-1 我国法律的制定及其效力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如“欠债还钱”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通俗理解,“还钱”对责任人来说就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

某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②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如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的时间和违法的对象等。③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责任的人,但任何主体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才能承担责任。④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为罪过,在其他部门法中称为过错)。违法行为按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大小,可以区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违法行为按其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小思考】

2004年7月30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出当年第8号消费警示,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混淆商标名称、品牌,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销售其产品,比如“大金阪本”牌空调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调等现象。为此,“大金阪本”状告市消保委名誉侵权。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消费警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揭示了同类产品商标上的区别,其内容客观真实,并无诋毁、诽谤原告的内容,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角度分析一下,法院为什么会认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发生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其最终的依据是法律。因为一旦法律责任不能顺利承担或履行,司法机关就要裁断,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决。同时法律责任又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法律责任有各种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比如,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以责任的人数不同,有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引起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同时,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如在民事法律中民法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另一种是违约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前者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给予民事制裁;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或采取了补救措施,或向对方赔偿可支付违约金,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主动实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就不会再有民事制裁。

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二节 宪法概述

宪法的含义及特征

1.宪法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它所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如何有效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切实实现。

2.宪法的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被称为“法律的法律”,其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而普通法律只是就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如刑法只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如何适用刑罚,行政法主要规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问题;民法主要是规定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诉讼法则规定有关诉讼活动的原则和程序问题。显然,宪法的内容比较宏观、抽象,其他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细致。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于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必须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加以规定。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制定其他普通法律的依据,其他各种普通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所确定的原则来制定,并且不得违背宪法,否则就必须修改或废除。

第三,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要比其他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保证其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世界各国都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而且通常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宪法都是由专门召开的制宪会议制定的。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制宪机关或立法机关在通过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正案时,通常要得到全体成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要举行全民投票表决。而普通法律只要立法机关过半数的成员通过即可生效。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补充资料】

当代宪政国家中,绝大多数宪法是成文宪法,只有少数国家的宪法为不成文宪法。如英国虽然是宪法的发源地,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的宪法文件,有关英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许多问题,分别由一系列宪法法案、宪法性的习惯和宪法性的判例加以规定。

我国的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经颁布过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宪法。该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明确把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中心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改革开放,强化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的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为使宪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和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且把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曾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的1982年宪法进行过四次修改和补充。

一是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制度,确认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是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总结了中国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全部重大成果。如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写进了根本法;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等。

三是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是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了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和指导又依法监督和管理的方针;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增加了对国歌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138条。

第三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它所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1条清楚地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包括以下内容: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人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依靠广大的农民阶级,没有巩固的工农联盟,工人阶级的领导权便要落空,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即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阶级力量,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只有这样,才能反过来保障人民的民主地位。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无论是从领导力量上还是从政权的阶级基础上,无论从政权的职能还是从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上看,二者都具有一致性。但是考虑到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在我国一直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这样也可以表明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

【补充资料】

“无产阶级专政”本是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我国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以及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一直称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提的是无产阶级专政。而现行宪法又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在当时有助于肃清极“左”思想的影响。

2.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以及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对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达成比较圆满的协议。实践证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参加人民政协的除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和其他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他们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但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在性质上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是集中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意见的群众监督,是一种民主监督。

我国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根本政治制度,简称政体,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体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的结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最基本的表现。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二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首先,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必然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否则,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无法行使其国家权力,实现其阶级统治。其次,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反作用:当其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对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权力起推动作用;当其不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则表现为阻碍作用,必须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改善,以适应统治需要。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普选,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我国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与其他制度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等相比,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全貌。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

2.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包括以下原则: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而保证了绝大多数公民都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每个选民在选举时和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同时,也保证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我国只在乡、镇、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中采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这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又缺乏民主传统,选民素质有待提高,因此还不适于普遍地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更能着眼于实际民主。

(4)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指选票上不记载投票人的名字,由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目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而更加确保公民选举权的实现。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国家提供选举所需要的一切物质设施。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公民真正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提供了保证。

【阅读资料】

我国选举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的产生,均规定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作为基础,但同时又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选举法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这种城乡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按照不同的人口比例产生代表名额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平等的,但只有这样,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从而有利于加强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因而是完全合理的。

我国的国家结构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我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以及国内各民族的团结。

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在我国,考虑到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有利于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以及我国的历史传统等因素,将行政区域作以下的划分: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的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而实行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在民族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主要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等。

3.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特别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享有行政管理权外,还享有立法权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还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及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指导下解决我国历史遗留问题、和平实现祖国统一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与1997年12月3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在回归祖国后,也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补充资料】

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在复合制中,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目前,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如我国、日本、韩国等;联邦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结合组成的国家,如美国、印度等,其成员国分为州、邦或共和国等。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立法机关依照宪法制定各种法律;而联邦制国家除了有联邦宪法之外,每一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②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体系;而联邦制国家除了设联邦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政府、司法系统。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而联邦制国家虽然其成员国也要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但各成员国都有较大的自治权。从理论上说,联邦的权力是各成员国让与的,有的国家还规定成员国有退出联邦的权力。④在国际上,单一制国家是国际法上的唯一主体;而联邦制国家不仅联邦是国际法上的主体,有的国家某些成员国也是国际法上的主体。⑤单一制国家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而联邦制国家的公民除了具有联邦的国籍外,还有所在成员国的国籍。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单一制和联邦制各有所长,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结构形式,是由其具体国情决定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总和。

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予以保护。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还存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宪法还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从而确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四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五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人作为某国公民,就要受到该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即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是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补充资料】

与“公民”有关的几个概念:

(1)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一旦具有某国国籍,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也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2)人民,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表现在性质上,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其次表现在范围上,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最后表现在后果上,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的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属于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3)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来说就是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的违法行为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2.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权;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自由权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当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地农民,高中文化,好吃懒做,不愿在农村务农。1998年到县城当上了小报“编辑”。他凭着一把剪刀和一瓶胶水,将其他报刊上的文章剪贴后,找个体印刷厂私自印成小报。由于小报充斥色情暴力内容,能迎合一些低级趣味的人的喜好,很快遍布大街小巷。2000年10月,经缜密调查,当地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了这些小报,并对王某进行法律制裁。王某辩解道:“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权利和自由。办报是我应享有的政治自由,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你们对我的处罚是违反宪法的。”

请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王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资料来源:陈桂明主编:《法律基础知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4.人身自由权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独立资格。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宪法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是人身的延伸。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机关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并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进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占。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案例分析】

案例:2003年5月中旬,全国各新闻媒体竞相报道了一则震惊全国的新闻事件: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错误收容并被故意伤害致死。

27岁的孙志刚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地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救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性休克死亡。

分析:该案发生后,涉案人员都依法受到了制裁,但是怎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呢?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范。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是1982年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行政法规而可能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显然是违宪的。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资料来源:彭爽主编:《法律基础实用教程》,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社会经济权利

这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其内容如下:

(1)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

(4)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5)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首先,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无论成年还是未成年)有权接受文化、科学、品德、体质等方面的教育训练。其次,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后,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另外,公民还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特定公民享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获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4)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法纳税。

【补充资料】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广泛的和现实的,但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和随心所欲的。宪法在赋予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首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滥用自由和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必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受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存在的。

最后,公民的有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公民参加劳动和受教育既是享受权利,又是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高度地结合在一起。

【小思考】

公民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

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军事机关等组成。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如下: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的高度统一。这一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关系方面,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时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2.执政为民原则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处理一切事务,都应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人民办事,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制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受它监督,因而具有全权性。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的任期为每届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最高监督权等。

2.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元首、国家的代表,同全国人大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3.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担负着组织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议的繁重任务,因而,它的职权非常广泛。其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行业、各部门的行政工作;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权益;监督各部委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某一方面国家行政工作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各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常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均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常委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选举和罢免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管理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中央国家机构体系见图1-1。

图1-1 中央国家机构体系示意图

6.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审判机关由下列人民法院组成:

(1)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直辖市、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7.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行使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我国检察机关由下列人民检察院组成:

(1)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3)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见图1-2,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见图1-3。

本章小结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图1-2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图

图1-3 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图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香港、澳门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予以保护。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由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军事机关等组成。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国家保护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依法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基本训练

■基本知识检测

一、解释下列概念

法、法律部门、法律责任、宪法、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形式

二、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3.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三、辨析题

1.法就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并无特殊之处。

2.既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和结社自由,那就可以想成立什么组织就成立什么组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3.宪法赋予公民以物质帮助权,那么公民就可以不工作,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了。

四、选择题

1.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国家主席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其特点为(  )。

A.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B.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C.宪法的阶级本质与普通法律不同

D.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B.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C.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D.社会主义劳动者

4.我国采取(  )的国家结构形式。

A.单一制  

B.复合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5.以下既是公民基本权利又是公民基本义务的为(  )。

A.劳动权  

B.人身权  

C.受教育权  

D.选举权

■基本技能训练

一、案例分析

张某原就职于某大酒店,后辞职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张某原就职的大酒店内。当他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进入该酒店时,却被酒店阻挡在外。其理由为,该酒店在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辞职、辞退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本酒店。”而张某新就职的公司要求他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否则将不予录用。

请分析:

1.大酒店是否有权阻止张某进入酒店?

2.大酒店的做法侵犯了张某哪些基本权利?

二、举例说明

1.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2.试着找出生活中的一些道德规范,并比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异同。

■实践技能操作

1.请对我国若干执法部门进行一次小型社会调查,说出它们各自的职权,并能识别它们的执法徽章或标志。

2.进行一次讨论会,讨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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