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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齐某某通过考试获得了山东省某大学的入学资格。齐某某发现陈某某冒用其姓名后,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及相关权益被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陈某某、陈父、大学、市八中和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陈某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2010年,齐某某通过考试获得了山东省某大学的入学资格。录取通知书由该校发出后,由她就读的某市八中转交。同学陈某某得知后,从市八中领走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的运作下,以齐某某的名义到大学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某仍然使用齐某某的姓名,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工作。齐某某发现陈某某冒用其姓名后,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及相关权益被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陈某某、陈父、大学、市八中和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此案经过二审,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大学、市八中、市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某某以齐某某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大学、市八中、市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大学、市八中、市教委赔偿齐某某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以案释法】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陈某某等赔偿齐某某的复读费、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并判令其侵权所得的工资收入归齐某某所有。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还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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