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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认识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是必要的。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和不受非法逮捕,是各国宪法确立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排斥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异化”,确定其对刑事诉讼的服务和保障功能,能够在思想意识上筑起一道慎用强制措施的堤坝,从而在刑事诉讼中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类型及功能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类型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这种强制方法的类型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其中,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属非羁押型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则属羁押型强制措施。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概言之,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一般都会想尽办法逃避刑罚惩罚,当其感到可能被追究或者已经被追究而处境不妙时,往往逃跑或藏匿起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不采用缺席审判制度,这样便会造成司法机关不能结案,不能对其定罪判刑的局面,从而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了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被追诉的对象限制甚至剥夺其人身自由,就能有效地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顺利地进行刑事诉讼。

2.防止和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件的活动。证据是认定案件的基础,查明案件事实首先在于收集和固定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逃避刑事制裁的本能,往往会使用形形色色妨碍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例如:串供,隐匿、毁灭和伪造证据,利诱、威吓甚至杀害知情者,等等。如果这种行为得逞,将极大地损害刑事追诉的效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从而保证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3.防止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感到自己所犯罪行严重,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也有的感到被刑罚处罚后,身败名裂,难以做人,就有可能畏罪自杀或以自杀来解脱自己的思想负担。有的犯罪嫌疑人属犯罪组织的成员,由于揭发同伙的罪行,有可能遭到加害甚至灭口。前者的死亡,使刑事诉讼的进行毫无意义,而后者的死亡则会使刑事追诉产生困难。采用强制措施,特别是采用羁押方法,将对象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就能有效地防止自杀或他杀等事件的发生。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由于它是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体现着明显的强制性,因而也是能够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特质的一项制度。强制措施深陷人权、自由与诉讼效率碰撞交织的漩涡,因而,也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敏感问题。正确认识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是必要的。

(一)宪法规定性

任何社会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其阶级本质不同,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的方法也存在着差异,但相同的是都设有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和不受非法逮捕,是各国宪法确立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如《法国宪法》规定:“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此项原则获得遵守。”英国宪法性文件之一的《人身保护法》规定:“没有法庭所发的附有理由的逮捕令不得捕人。对于被捕人必须在20天以内提交法庭审理,逾期立即释放。”《日本宪法》规定:“除作为现行犯被逮捕的情况外,任何人,除非根据有权限的司法官署发出并载明构成逮捕理由的犯罪的命令状,不受逮捕。”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种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成为刑事诉讼法规范强制措施的基础,有关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应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其基本精神。

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强调由授权的专门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专门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渗透着权力对权力的制约、牵制这一民主思想的印记,在当代法制成熟国家对羁押型强制措施的适用普遍采司法审查制,以抑制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此外,强调强制措施的令状形式,规定和完善对错误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措施的国家赔偿制度。

(二)诉讼保障性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诉讼保障性的具体表现,在前述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部分已作罗列,不再重复。强制措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对诉讼的保障,而非对实施对象的实体惩罚。强制措施具诉讼保障性而不具实体惩罚性这一性质,应该清楚。

然而,在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性这一性质的认识上,理论和实践上的认识并不都十分准确和清晰。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扩大化,它有两种扩大表现:一是“威慑和警戒”功能;二是“防止继续犯罪”功能(需要提醒的是,妨害查清案件事实的犯罪行为除外,显然,这种功能中所称的“犯罪”的含义不在于此)。这种功能的扩大化,准确地应称为“功能异化”。“功能异化”现象,翻开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有关的论述比比皆是,而诉讼实践更是举不胜举,只要留意看看有关侦查新闻报道的标题,便有深切感受。这一切,也许是理论的误导,引起实践的盲从;也许是实践的惯例,而理论不过在“效忠”。现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也许不会说刑事强制措施有“惩罚性”,但“威慑和警戒”、“防止继续犯罪”功能的潜意识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惩罚功能”。而“惩罚功能”是我国诉讼传统中不时作怪的“有罪推定”这一幽灵的现身。因为,如果不是将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视为犯罪人,并将强制措施当作对其的惩罚,何来“威慑和警戒”作用;如果不是将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视为犯罪人,为防止他“一次犯罪”后的“再次犯罪”,又何来“防止继续犯罪”的作用,退到底讲,难道为防止“犯罪人”的“继续犯罪”,而一直对其采用强制措施?“防止继续犯罪”不是诉讼进行所必需的,因而不应是强制措施的功能。

排斥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异化”,确定其对刑事诉讼的服务和保障功能,能够在思想意识上筑起一道慎用强制措施的堤坝,从而在刑事诉讼中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刑事强制措施与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的区别

(一)与刑罚的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均具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都凸显了国家强制力。羁押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还可以依法折抵刑期,更体现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的联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不能混同:

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的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程序性,不具惩罚性,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刑罚则具有实体性,惩罚的性质明显,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和预防犯罪。

2.采用机关、适用对象不同。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并仅适用于刑事责任尚未确定的被追诉对象,而适用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象是被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人。

3.适用时间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始于立案,终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而刑罚则始于生效判决。

4.法律依据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而刑罚的依据则是刑法

5.稳定性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性,决定了其期限短,可能随时变更和撤销的易变性,而刑罚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经依法裁判并生效,不经再审改判或执行中依法变更,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和单位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虽然在强制性上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保障性措施,不具制裁性质,而行政处罚则是一种制裁。

2.采用机关和适用对象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机关是公、检、法机关,适用对象是被指控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为自然人。而行政处罚的采用机关是各种行政管理机关,适用对象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比较单一。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则多样,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4.稳定性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易变性,而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制裁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司法处理的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司法处理均是诉讼的有效保障手段,都有诉讼性的特征,有些手段也相同,但仍有重大差别:

1.种类不完全相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均与人身自由相关。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行政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四种;刑事诉讼司法处理有警告制止、强令带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四种,与人身自由相关的只是一部分。

2.采用机关、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机关是公、检、法机关,适用对象只能是当事人中的被刑事追诉者,而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司法处理的采用机关是人民法院,适用对象相当广泛,不仅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没有参加诉讼的人。

3.适用时间和性质不完全相同。刑事强制措施在审判阶段和审判前的诉讼阶段均可适用,它全面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具有预防性,即并不要等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出现才可适用。而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司法处理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并要等到法定的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出现才可适用,因此,它具有制裁性。

4.适用条件、形式和程序不同。这方面,刑事强制措施均比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司法处理严格。例如,刑事强制措施须有令状形式,而有的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司法处理则可用口头形式。有些虽具有相同名称,像拘留、拘传,但条件各异,内容繁杂,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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