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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的犠犜犗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内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欧共体的犠犜犗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内容WTO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法律工作小组的1998年工作报告出台后,WTO总理事会对工作小组的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指示。欧共体的建议不同于协调各国国内反垄断法,而是提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自坎昆会议失败后,欧共体WTO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建议是否还能继续获得成功,确实不能做出任何肯定性的判断。

三、欧共体的犠犜犗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内容

WTO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法律工作小组的1998年工作报告出台后,WTO总理事会对工作小组的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指示。主要是要求工作小组考虑以下一些新的问题:[2]

(1)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反垄断政策法律的相互关系;

(2)WTO成员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的方法(包括技术合作);

(3)反垄断政策法律对于实现WTO目标(包括促进国际贸易)的作用。

根据总理事会的指示,WTO工作小组继续对WTO反垄断政策法律的框架及其与投资的关系作全盘讨论。在工作小组随后的讨论中,欧共体得以提出WTO多边框架协议的建议。该建议包括了总理事会决议的内容,例如把WTO核心原则运用于反垄断政策法律、执法机构的合作、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援助等。早在2000年,欧共体委员会就提出了包含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多边协议框架。欧共体十分谨慎地提出了其建议的司法性。欧共体的建议不同于协调各国国内反垄断法,而是提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WTO成员可以保留、制订其国内(地区内)的法律制度。[3]这一建议得到了2001年的多哈部长会议的支持,形成多哈部长宣言,列入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的讨论议程。

1.WTO反垄断政策法律的核心原则

根据WTO总理事会的指示,WTO反垄断政策法律中涉及的核心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根据这些原则,WTO成员应作如下的承诺:

(1)建立一个有充分执法权力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2)反垄断法应对不同国籍的企业实行非歧视原则为基础。欧共体对此的解释是:为了避免成员方的反垄断法存在任何恶意歧视的规定,有必要将此确定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3)关于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包括对某些行业从反垄断法中给与豁免的规定;

(4)保证合理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保证当事人对反垄断执行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5)将核心卡特尔包括固定价格、串通投标、限制产量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视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

2.合作模式

WTO成员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是作为最基本的合作要求来看,合作的内容应该包括:

(1)在具体案件中的合作,一个成员在对同时影响WTO其他成员重大利益的反垄断案件进行调查等实施程序中,应相互交流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即适用“消极礼让”原则;

(2)反垄断领域的一般信息和经验交流方面的合作,即通过依据WTO反垄断政策法律多边协议所建立的反垄断政策法律委员会这一平台,进行各国各地区的反垄断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共同分析具有全球影响的竞争问题。因此,欧共体委员会的一个重要建议是,在WTO内建立一个反垄断政策法律委员会,能够为WTO成员提供一个发现新的、需要规制的、与贸易有关的反垄断政策法律问题的机构,[4]探讨与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反垄断政策法律问题,以推动WTO成员之间在相关问题上的统一和协调。

3.能力援助

欧共体的WTO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提议中还非常强调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在反垄断政策法律及其实施领域的能力建设援助,具体包括:

(1)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方面的技术援助;

(2)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执法援助。

欧共体的提议(包括多哈宣言)更多地强调在反垄断法领域的技术帮助和能力建设。这是对发展中国家特别关心的关键性问题所做出的积极反应。这表明国际社会必须要形成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简单地要求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建立反垄断体制的国家)采纳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而没有长期的制度建设的支持,是不可能产生满意的或者是适当的结果。另外,欧共体的提议也希望这种能力建设不是由WTO本身来实施。相反,它主要应通过WTO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作为基础来完成,但WTO可以发挥“催化剂”的作用。[5]

自WTO国际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建议的提出,至今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其中有令人鼓舞的“宣言”,也有令人失望的结果。自坎昆会议失败后,欧共体WTO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建议是否还能继续获得成功,确实不能做出任何肯定性的判断。如果说坎昆会议的失败是WTO反垄断政策法律的失败,那么也只能说是对欧共体的反垄断政策法律框架建议的失败,而不能说是WTO反垄断政策法律本身的失败。所以,国际社会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反垄断法的国际化途径,特别是包括在WTO下的反垄断法国际化途径。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这一国际组织具有自身非常明显的优势,如成员的广泛性、对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成功经验、WTO基本原则的可接受性、对贸易争端的处理的经验、对各成员政府或管理当局的约束力等。所有这些优势,对国际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是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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