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犠犜犗协议中关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TRIPS协议第二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的标准。TRIPS协议对于控制限制性行为采纳了竞争方法,承认某些附属于知识产权的许可的惯例或者条件减少竞争,对贸易具有有害后果,阻碍技术的转移和传播。为确保遵守上述原则,TRIPS协议强调了成员之间的磋商制度。虽然TRIPS协议没有详细罗列反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但是指出了技术许可中存在的主要反竞争行为。

一、犠犜犗协议中关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则

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限制垄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强调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同时,明确提出成员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削弱竞争,阻碍技术跨国转移。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7条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增进社会经济福利,维护技术知识的创新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滥用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二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使的标准。这部分专门设立了一节,标题为“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这一节只有一条规定,即TRIPS协议第40条。该条规定,由于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者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所以,各成员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者控制此类活动。

TRIPS协议列举了三种应予以制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1)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时搭售其他有体货物或者技术,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禁止有效性质疑,即不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方手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怀疑。

(3)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技术过程中有新的创造发明并获得专利时,只许原许可方独占使用。

上述三种行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应当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TRIPS协议有关控制合同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指导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竞争标准。TRIPS协议对于控制限制性行为采纳了竞争方法,承认某些附属于知识产权的许可的惯例或者条件减少竞争,对贸易具有有害后果,阻碍技术的转移和传播。

(2)合理规则。TRIPS协议意味着,国内立法可以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可的惯例或者条件,对相关市场的竞争具有有害影响。这表明对是否构成滥用行为需要进行评估,而没有采纳自身违法的方法。

(3)限制性行为的国内控制。哪些行为构成滥用行为是由国内法作出规定的,TRIPS协议要求在不与该协议相抵触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者控制限制性行为。

(4)成员之间的磋商程序。为确保遵守上述原则,TRIPS协议强调了成员之间的磋商制度。成员之一有理由相信属于另一个成员的国民或者在其国内有住所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违反成员禁止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并打算依法采取行动时,应当与该成员进行磋商。根据TRIPS协议,这些成员之间应当进行充分的磋商和合作,并交换非秘密性的资料。

虽然TRIPS协议没有详细罗列反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但是指出了技术许可中存在的主要反竞争行为。例如,要求以许可技术为基础的再创新成果的优先权;为防止有效期以外的竞争,采取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等。由此可见,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和非法利用技术垄断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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