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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实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实践美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发展中,主要形成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反垄断法控制途径。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行为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但对于没有达到采用反垄断法规制程度时的滥用行为,就通过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进行控制,二者对于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

第二节 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实践

美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发展中,主要形成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反垄断法控制途径。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行为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但对于没有达到采用反垄断法规制程度时的滥用行为,就通过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进行控制,二者对于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

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主要是从判例法中发展起来,在知识产权滥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到实际体现,但是国会也就相关方面进行了立法,如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利权滥用修正法》。

目前,美国的反垄断法体系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韦伯—波默斯法案》、《威尔逊海关法》、《罗宾逊—帕特曼反价格歧视法案》、《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国际经营反托拉斯执法指南》、《关于竞争者之间合谋的反托拉斯指南》等,这些都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反托拉斯依据。

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于知识产权授权行为的审查是以著名的“九不”(the“Nine No-Nos”)原则为基础的。这种原则在其后被正式纳入行政规则(1977年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之中,成为正式的审查标准。但到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司法部便逐步放弃了“九不”原则。在司法部1988年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实施指南》中就专门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内容,其中便已放弃了“九不”原则。

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的是《指南》。该《指南》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起的反托拉斯法问题,系统地说明了其在执法中将采取的一般态度、分析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虽然该《指南》只是执法部门的咨询性政策说明文件,既不能约束当事人提起自诉,也不能约束法官审判,但它较好地总结了执法部门和判例中在这一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简明地阐释了两机关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方面反托拉斯法违法行为的追究原则,使以往有关认识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渐趋统一,也为公众判断其许可合同行为是否会触犯反托拉斯法提供了指导。

《指南》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的关系。指出,它们有共同的目的,这就是促进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指南》包含的三个一般原则:第一,在确认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时,反托拉斯部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样对待;第二,反托拉斯部门并不假定知识产权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即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本身并不能导致其权利所有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结论;第三,反托拉斯部门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让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因而一般是有利于竞争的。

《指南》指出,如果一项许可合同有可能对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就存在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的问题,会受到美国反托拉斯部门的关注。在判断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时,美国反托拉斯部门一般要进行如下的分析、评估:首先,分析、评估许可合同可能影响的市场领域;其次,分析、评估许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第三,分析、评估许可合同限制条款的原则架构。《指南》还指明了反托拉斯部门在运用合理原则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评估时的一般原则。包括:市场的结构状况、协调和排斥,涉及排他性的许可合同,效率与正当理由,反托拉斯的“安全区”。同时,对许可合同中常会遇到的一些限制性条款的具体分析与说明,主要涉及横向限制、维持转售价格、搭售协议、排他性交易、交叉许可与联营协议、回授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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