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

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证券、期货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等金融商品供求关系的总和。市场操纵与价量操纵的等同化理解还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构成逻辑结构认识偏差问题。在此基础上,便能进一步开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实质内涵的刑法解释。

二、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

证券、期货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等金融商品供求关系的总和。从这一表象性定义出发,证券、期货市场就是金融商品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操纵市场就是操纵价量。但是,如果从功能性内涵的角度解析证券、期货市场,就会发现上述理解仅认识到了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商品要素,忽略了另一核心要素——资本。根据法律经济学理论的经典分析,市场是提供双赢交易机会的场所,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47]证券、期货市场实际上就是通过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变动引导资本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合理配置的机制。探究证券、期货市场功能性内涵的价值在于发现金融商品要素(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之外的资本要素(资本的流动与配置)。资本对金融商品的定价与配置是资本持有者的决策与行为,即投资者判断市场状况后对资本进行处分。资本要素体现的是投资者的行为状态。在证券、期货市场中,金融商品要素与资本要素相互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变动方向及其量度,释放市场信号,投资者通过资本投入与撤离配置资源;投资者决策与行动下的资本流动反作用于市场,影响证券期货的定价与交易量。代表金融商品要素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显性部分,由于其依托于有形的证券、期货标的,可以从外部直观审视。代表资本要素的投资者行为是支撑或者推动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基础力量,是证券、期货市场隐性部分。虽然金融理论已经对投资者行为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及其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度分析,[48]但由于法律理论缺少量化评价工具,在难以统一观察与评价投资者行为的情况下,往往忽略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资本要素。所以,从动态的角度考察,价量操纵是市场操纵的一种行为类型,其通过直接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方式,使真实市场信号发生扭曲,形成人为制造的信号,诱使资本市场投资者从事相应资本运作,达到市场操纵。同时,不能遗漏的是资本操纵亦属一种独立的市场操纵类型,其通过控制、误导投资者的资本决策与行为,阻碍市场资本自由发现价格或投资规模,同样达到市场操纵的效果。只是我国现行证券法以及刑法将价量操纵明确规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类型,而未对“殊路同归”的资本操纵进行明示的法律禁止。

市场操纵与价量操纵的等同化理解还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构成逻辑结构认识偏差问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并非平面的主客观要件堆砌,而是内含着一个“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层进式证明结构。(作为行为类型的)价量操纵之所以不能等同而只能推定(作为行为性质的)市场操纵,根本原因在于证券、期货市场中存在着许可的市场操作的概念。所谓许可的市场操作,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市场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许可进行的证券回购、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稳定价格等交易行为。我国及国际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规范体系均对许可的市场操作及其非市场操纵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规定。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信息披露规则、交易方式等进行股份回购,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欧盟《市场滥用指令》、《股份回购与金融工具稳定规章》明确规定,根据欧盟相关规则的程序要求实施证券回购、稳定金融工具交易价格等不构成市场操纵。[49]许可的市场操作主要是证券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等基于履行可转债义务、雇员股权参与计划、向市场提供积极信号等法律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可的目的,交易自己证券的行为,即使控制了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占据了当时市场的主要交易量,表面上符合价量操纵特征,但由于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交易,不属于市场操纵。我国刑法理论对市场操纵与价量操纵进行等同化解释,不仅在规范形式上剔除了许可的市场操作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而且在实质上剥夺了行为人抗辩其事实上的价量操纵不构成法律上的市场操纵的权利。

所以,价量操纵是法律推定市场操纵的基础,市场操纵并不等同于、局限于价量操纵,资本操纵也是市场操纵的行为类型。在此基础上,便能进一步开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实质内涵的刑法解释。

纵观联合(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等价量操纵行为类型,本质上都是通过扭曲市场真实供求关系的交易行为,人为地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具体而言,联合交易是2个以上行为人合谋在某一时段内一起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期货合约;连续交易是行为人单独或2个以上行为人合谋在某一时段内连续买卖某种证券、期货合约;约定交易是行为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我交易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期货交易。[50]从价量操纵行为类型的特点分析,联合交易与连续交易是集中资金、信息等资源优势的交易行为,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人为制造证券、期货交易量;约定交易与自我交易属于不转移证券以及资金产权的虚假交易,人为制造不反应证券期货正常供求关系的虚假价格或者虚假交易量。在价量操纵中,行为人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手段)与相关证券期货产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易行为占同期交易量的比例可以被准确统计;在交易行为的资金与证券期货产品动向被相关证据准确固定的基础上,交易行为与交易价格的关联度完全可以通过数量金融工具予以计算与认定。交易行为与交易价格(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奠定了联合(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等行为的责任基础。

由此可见,在证券、期货市场中,价量操纵的机理表现为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的证券、期货交易,作用于特定证券、期货产品,控制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而资本操纵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机理:通过向市场传递信息,作用于市场投资者,控制其参与特定证券、期货交易,即控制资本要素的配置。资本操纵包括以下要素:(1)目的。行为人意图通过操纵策略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利益。例如,买入后诱导市场资本拉升金融工具价格后出货(做多型操纵)或卖空金融工具后诱导市场资本打压其价格后平仓(做空型操纵)。(2)手段。制作并向市场传递信息,主导或控制市场资本配置动向。(3)效果。受信息影响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4)因果关系。抽离行为人发布的信息,相关市场参与者不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5)利益。行为人执行事先建构的交易策略从相关证券期交易中获取利益。手段、效果、利益、因果关系等均为客观要素,是实现经济利益主观目的的内在逻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182条明示的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本质上是一种价量操纵行为,代表了市场操纵犯罪行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实质内容。除此之外,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传递信息的手段控制市场资本配置,即资本操纵,是市场操纵的另一部分实质内容。所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实质是市场操纵,而其实质内容表现为价量操纵与资本操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