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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内涵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内涵任何一个运行中的市场,都是一个或精密或松散的组织结构,它由主体结构、客体结构、时间结构和空间结构组成。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来看,市场的基本活动就是其经济权利的相互让渡。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内涵

任何一个运行中的市场,都是一个或精密或松散的组织结构,它由主体结构、客体结构、时间结构和空间结构组成。市场的运行正是不断地从一种主体组合、客体组合、时间组合和空间组合过渡或转换为另一种或几种新的组合,市场要素也就在这种不断进行新的组合的过程中得到重新配置——或淘汰、或优胜、或投入、或产出……市场组合的每一种新结构的出现和形成都是市场整体功能作用的结果,其个别功能唯有通过系统的整体功能才能得以充分的表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功能的整体优化却是以它的要素结构的分别优化为基础的,尤其是市场主体的优化,更是启动、收缩、扩张市场整体作用的底盘。显然,研究市场主体的内涵,是我们分析市场主体结构以及市场其他组合关系的逻辑起点,这就要求我们把分析的视角更加集中在对市场主体本身的认识上。

一、市场主体是运行于市场,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多功能的有机生命体,即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当事人

市场主体就是监护商品或劳务进入市场的当事人,即实际参与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当事人。这是市场关系发生的基础要素。作为监护商品或劳务进入市场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对商品或劳务具有四种基本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一个充分的市场主体,一般情况下是这四种权利的统一体,但现代市场运行中更多的情况则表现为四种权利的分离,尤其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更是构成市场主体关系的最经常的表现形态。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来看,市场的基本活动就是其经济权利的相互让渡。经济权利的相互让渡关系分为:所有权让渡关系(即商品或劳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彻底的归属易位)、占有权让渡关系、使用权让渡关系和处置权让渡关系。每一种权利都是在对自己没有效用或效用较之其他权利较小时才被让渡出去,因此这种让渡行为总是伴随着价值补偿运行。可见,以上四种权利让渡关系的明朗化和独立化,就形成了市场主体运行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市场主体的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扩张、自我收缩的功能,不过是市场主体之间权利让渡关系的反映。其中,自我组织,实际指市场主体在收到市场信号刺激之后,能够自动地安排其组合结构,尽可能与市场变动趋势呈适应态。在这一自动重新组合过程中,市场主体要使内部的各要素系统地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并使其与外界条件相适应。自我调节,指市场主体经过自我组织之后所形成的主体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结构可能还存在着若干偏差,这时市场主体就会根据市场形势进行自动调节,直至偏差消失或不对市场主体运行构成威胁为止。自我约束,指市场主体行为要始终有利于主体的最佳发展,包括自我扩张和自我收缩两种主要职能。当市场主体认为某种市场行为对其自身发展有利时,市场主体的扩张机制就会充分展开,使整个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的功能都服务于该市场行为;反之,当市场主体认为某种市场行为在近期或远期将对其自身发展不利时,市场主体的收缩机制也会充分展开,使市场主体尽快退出该市场。市场主体自我约束中的完全自我扩张或自我收缩是两种极端情况,更为经常和普遍的自我约束表现为扩张与收缩交互进行,使主体在这种动态的波动中寻求最佳发展。

二、市场主体可以是经济组织,但它与行政性、人际化经济组织有着根本区别

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经济职能,并且以比较利益为基础,在利己动机支配下通过交易来完成的组织或个人活动,都被称为市场活动,其当事人也被称为市场主体。而行政性经济组织,则是指那些依行政权力需要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它服务和听命于行政中心,其活动的基准是政权的稳定与否而不是比较利益,因而通行的准则不是市场交易中的等价交换,而是权力之间的上下级约束。因此,这类经济组织不构成市场主体。人际化经济组织,虽然是一个新提出的组织概念,实际上它早已有之。它是指通过各种人际关系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表面看来,它的职能、经济行为都是市场化的,强烈的利己动机支配着其活动。但如果透视一下人际化经济组织的内幕,就会发现,它往往与特权联系在一起,其市场交易对象往往属于特权控制下的商品或劳务,其发展手段也往往是掠夺性的。这种组织的经济活动更确切地说不是一般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交易,而是权力的商品货币化。因此,其特殊商品——权力的监护人也就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超经济主体。

三、市场主体与市场客体是构成市场运行的两大系统,二者密切配合,缺一不可

1.市场主体是市场力量的决定方。它既是市场需求者的集合,又是市场供给者的集合,市场的运行正是在市场供求矛盾不断更迭的过程中向前推进、拓展,决定着市场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市场客体(商品、劳动、工资、技术、信息)的市场需求量大小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有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市场客体的供给规模也取决于市场主体供给能力的提高。尤其是从较短时期考察,市场的供给能力和需求能力都是市场主体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市场客体自发产生的后果。

市场主体的决定力量还在于它对市场客体的入量组织和出量管理,决定着市场客体的流动方向。市场主体作为进入市场的商品或劳务的监护人或承担者,在进行入量组织时,总是以最优的配合比例投入,尽量以边际价格购入,使投入品的价值量降到最低限度而又不至于影响投入品所应具有的效用。同样,当商品或劳务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产出时,市场主体则努力使它以商品边际价格出售,使其自身获得最大的价值量。如果市场主体处于其他主体入量的供给者地位,那么就会形成入量组织价格与出量组织价格经过竞争所形成的均衡价格,当这种竞争是充分或较为充分时,市场客体的流动方向基本上是正常的。

2.如果从市场运行的长期趋势来看,市场客体对市场的制约则上升为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市场主体对市场运行方向的制约和决定,主要是从市场短期变动来考察的,是以市场客体条件为既定方式的。但如果把分析的视角放大到市场的长期变动上,市场客体就成为动态的市场因素,它的规模、类别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以及有机构成比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油气资源,那么直接以油气为投入要素的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发展,与油气有关的一类产业更无从谈起。一般而言,市场客体对市场主体的制约程度是随着该客体的短缺度上升而提高的——如果市场客体完全短缺,或说呈零供给,那么市场主体就必须退出对该客体的需求;如果市场客体过剩,或说呈求大于供,那么此时的客体约束就是负约束。因此,考察一个市场的运动状态,只要看其市场主体的自由度与市场客体的约束度孰大孰小即可。自由度与约束度二者之和等于1,自由度大于0.5,意味着市场上占支配和决定力量的一方是市场主体。反之,则是市场客体制约和决定着市场的变动方向。实际上,市场运动方向就是市场主体与市场客体相互作用的合力,二者的矛盾是主、客体的矛盾,其作用方式可简单地用图5-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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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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