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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质疑条款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不质疑条款“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被许可人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提出质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不争议条款会阻碍技术贸易的发展,从反垄断的角度出发,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判例加以限制。

一、不质疑条款

“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被许可人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提出质疑。

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使用禁止反言原则来否定被许可方质疑许可方专利权无效的权利。但是后来,最高法院发现在专利领域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是如此的不公平,因此拒绝发出禁令以执行被许可方关于不质疑专利权有效性的承诺。究其原因,被许可方通常处于确定一项知识产权是否无效的最有利位置。无效知识产权抑止创新而非促进创新,为了不扭曲竞争并遵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无效的知识产权应该被剔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不争议条款会阻碍技术贸易的发展,从反垄断的角度出发,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判例加以限制。

不争议条款本身是一种限制性条款,虽然它对保证许可合同的履行有益,但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且有妨碍公平竞争之嫌。如果合同中约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提出质疑,就会使被许可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即使该知识产权是无效的或已经过期失效,许可人也没有构成违约,被许可人得不到救济,这就使被许可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被许可人虽然支付了高额的使用费,使用的却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如果任凭这种条款在对外贸易中使用,这种条款对于被许可人的高风险将导致大多数人不会签订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或被迫签约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无疑将会对贸易产生不良影响并且阻碍技术的传播和转让。因此必须对其加以禁止。

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可以推断出不争议条款应该得到禁止: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这里的任何人绝不能排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6)《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7)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就明确将“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列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之一,定为无效条款。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有不争议条款,被许可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许可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允许,也不应认定被许可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认定该不争议条款无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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