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标准和反托拉斯标准的比较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标准和反托拉斯标准的比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标准和反托拉斯标准的比较滥用原则的基础是知识产权人不得扩展其知识产权的范围。其次,反托拉斯法的合理规则可以更好地确定滥用原则所希望规制的损害形式。反托拉斯法关注的是对市场产生的损害,但是规制滥用的目的是为了规制知识产权人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哪怕提出滥用抗辩的一方并没有受到损害。

第三节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标准和反托拉斯标准的比较

滥用原则的基础是知识产权人不得扩展其知识产权的范围。然而,究竟如何判断知识产权人是否扩展其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滥用规则最初以衡平法的原则为基础。如果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是为了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法院不会支持知识产权人。(39)很多案例认为,滥用行为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超出了法定的权利范围,则该行为就可能会构成滥用。(40)尽管许多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也构成滥用行为。但是,即使某一行为并没有违反反托拉斯法,相对方也可以用滥用作为抗辩理由。(41)尽管专利滥用原则和反托拉斯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两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共同依赖于某些相同的公共政策考虑。因此,在某些涉及指控不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案例中,可以适用专利滥用原则和反托拉斯法两者之一或者全部。滥用知识产权也可以成为州法上主张不公平竞争的理由。(42)

专利滥用原则一直处在专利法和反托拉斯法的夹缝之间。鉴于历史上反托拉斯法和滥用原则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很多学者建议应该直接用反托拉斯法的原则来作为判断滥用行为的标准。历史上也曾经有立法提案提出要以反垄断法原则来判断滥用问题。(43)他们认为,如果不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也可被认定为是滥用,则会削减创新的热情,因为法院无需研究许可行为是否对竞争产生限制性作用就可认定滥用行为。

采取反托拉斯法的标准的确有一定优势:首先,与专利滥用原则相比,反托拉斯法的理论和规则发展的相对更为完善。如果适用反托拉斯法的规则可以为滥用的判断提供更为清晰的标准,减少实践中的混淆。其次,反托拉斯法的合理规则可以更好地确定滥用原则所希望规制的损害形式。例如,为了证明《谢尔曼法》第2节所规定的垄断,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从事了侵略性或者反竞争性的行为,且(2)被告具有垄断的特定企图;(3)造成垄断权力的危险可能性。(44)法院还需要定义相关市场并检验市场控制力是否存在。(45)这些标准都是相对明确的。第三,如果从专利法公共政策出发来判断滥用行为,可以轻易地认定滥用行为,这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惩罚。然而,在现代反托拉斯法中体现的较为完善的经济理论能够为滥用的判断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引。

但是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有截然不同的意见,认为反托拉斯法的目标是规范特定类型的损害形式,不能涵盖专利法所针对的所有问题。因此,在滥用问题上使用反托拉斯法将忽略很多专利法上的考虑。这些观点则认为:首先,滥用必须保持其作为衡平法原则的本色,区分于反托拉斯法的原则和分析方法,因为滥用原则和反托拉斯法是基于不同的政策考虑。反托拉斯法关注的是对市场产生的损害,但是规制滥用的目的是为了规制知识产权人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哪怕提出滥用抗辩的一方并没有受到损害。(46)其次,从历史上看,滥用原则是独立于反托拉斯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反托拉斯法的发展并不和滥用原则的发展直接对应。(47)在过去,法院在大量未违反反托拉斯法但具有反竞争作用的行为上适用了滥用原则,滥用原则不要求反竞争作用确实存在。(48)第三,反托拉斯法也不是一个完美的标准。专利权人的技术市场和其他类型的市场有着不同的特性,而反托拉斯法的规则一直以来都以其极难适用而闻名。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些鼓吹要在专利滥用问题上提高法律稳定性的人想要把合理原则适用在滥用问题上,但是具有讽刺性的一点是,合理原则恰恰是法律上最不确定的原则之一。”(49)相反,用公共政策标准来判断滥用已经在大量案例中体现出其灵活、弹性的优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