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律制度评析

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律制度评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特殊经济功能区基本法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普遍做法,也是特殊经济功能区成功举办的一般法制经验。在立法机构和立法权限配置方面,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做法相仿,多由最高立法机关就特殊经济功能区设立、法律地位和基本管理体制等事项制定基本法,相关行政机构以此为母法,制定系列配套法规、规章。

第四节 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律制度评析

制度安排以及制度质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有效激励,而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也对制度的需求具有重要影响,随着经济发展与变化,还存在不断选择更有效率制度的制度变迁过程。特殊经济功能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通过政府主导,以制度安排谋求特定区域乃至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特定发展模式。为实现特殊经济功能区以及设区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以法律形式固定各项特殊经济功能区制度,保障功能区定位、管理体制、优惠措施等政策规范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已经是各国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各国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立法在立法模式、管理体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规定上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存在共性与一般经验。

一、特殊经济功能区法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属于立法形式的范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价值的导向和立法技术的采用等问题,是一国进行立法活动时的惯常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式等要素的有机整体。立法模式涵盖了立法权配置、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内容等要素,又与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紧密关联。特殊经济功能区作为一国或地区优惠倾斜措施的产物,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价值期许,欲达成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特定目标,需要一定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特”,往往与一国其地区法规有所不同,这必然要求以特别的立法去贯彻和兑现。这种特别立法为一国专门制定,有两种模式选择:基本法立法模式,即由中央立法机关在全国基本法之外,另行制定单独适用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即通过授权立法,委托特殊经济功能区所在地方制定。(69)

制定特殊经济功能区基本法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普遍做法,也是特殊经济功能区成功举办的一般法制经验。如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由美国国会制定,以对外贸易区基本法的形式为对外贸易区的设立提供法律依据,确定对外贸易区制度的法律定位以及设立宗旨;日本国会制定《筑波科学城建设法》,作为科学城基本法,对日本筑波科学城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营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后,制定《筑波科学城建设计划大纲》、《高技术工业聚集地区开发促进法》、《筑波科学城规划基本条例》、《筑波科学城公共设施建设计划纲要》等配套法规,规定筑波科学城具体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具体事项,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硅谷固然属于市场机制孕育的结果,但其成功同样建立在美国良好的法制环境与完备规范的法律基础之上,美国国会就技术创新与转让问题制定多项联邦技术转让法案,促进了硅谷产学合作意愿,加速了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高新产业发展,同时,通过《小企业法》等多项中小企业促进法案,促进了硅谷地区大量中小企业的发展。尽管不存在专门针对硅谷的法律体系,但美国有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以及以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等全国性法律,同样为硅谷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相关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法规已经对科学园区发展所需的产学结合机制、激励机制、创业支持机制作出了完善的规定。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程度不及发达国家或地区,服务于市场机制的法制环境也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存在差距,为弥补市场缺陷和制度安排、制度质量上的不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在功能区规划、建设与运营中往往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不仅投入大量资金,提供较发达国家或地区更多的投资优惠政策,而且更为注重特殊经济功能区本身规划、建设与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模式上,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多由全国性立法机构就特殊经济功能区设置、规划以及管理机制进行统一立法,并以此为母法,形成各附属法规为支撑的伞形法律规范体系。(70)如我国台湾“立法院”于2003年通过颁布“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作为自由贸易港区基本法,行政部门获此基本法授权,相继制定了“自由贸易港区申请设置办法”、“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设立撤销办法”、“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办法”等多项配套法规,法制的层级清楚明确,在上位法律制定后,其下位阶法规的制定都有相应母法作为依据,在每一实施细则里面明文表示了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符合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形成完整的法律架构和配套措施,易于遵循和实施,如果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容易确定法源的归属,其自由贸易港区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效,健全完善的法律法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同样,以我国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立法为例,以其“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作为科学园区建立运作基本法,相继出台“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行政院’国科会科学工业园区指导委员会设置管理要点”等一系列法令规章和实施细则,相互配合、补充,形成以基本法统领配套法令、规章,配套法令、规章统一规范园区运行管理的法律体系,为其产业升级、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从世界各国特殊经济功能区立法模式实践来看,除少数经济功能区的设立和成长主要基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区内企业自身活力等外部经济因素外,大部分均在特殊经济功能区建立之初采取立法先行的做法,建立以基本法领衔配套法,形成立法位阶层级凸显、层次分明、配套衔接的立法模式。在立法机构和立法权限配置方面,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做法相仿,多由最高立法机关就特殊经济功能区设立、法律地位和基本管理体制等事项制定基本法,相关行政机构以此为母法,制定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如我国台湾新竹科学园区的基本立法“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由“立法院”制定,包括“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在内的多项配套法规则由“行政院”制定颁行。巴西玛瑙斯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依据巴西联邦宪法以及联邦政府法令,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布局、产业规划、管理体制、优惠政策措施均由地方管理机构制定与调整。玛瑙斯自由贸易区管理局作为最高专门管理机构,在不违反上位联邦以及地方法规前提下,可制定专法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特殊经济功能区法立法目标

特殊经济功能区具备特定经济职能,执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以达成特殊的经济目的,其有别于设区国或地区其他地区的区域性质、定位、发展目标必须用法律固定下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立法目标和本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相关,由此产生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立法目标的不同。

发达国家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类型主要为自由贸易港区和科技工业园区,设立目标主要表现为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就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保持在全球产业分工合作中优势地位等方面,其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立法目标侧重于为达成特定经济功能区设区目的构筑完备的制度支撑,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如美国《对外贸易区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区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就业与收入的基本设区目的,进而规定对外贸易区法律地位、主要功能、基本管理体制,并赋予对外贸易区管理机构制定对外贸易区日常管理、海关监管以及优惠政策与措施等各项规章、法令的权力,各项配套法规的立法目标也专一于对外贸易区功能的正常实现。日本筑波科学城基本法《筑波科学城建设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规定筑波科学城建设目标。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策划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建设综合规划,并推进实施,建设一个符合实验研究及教育的研究学园城市,同时创建一个均衡发展的田园城市并对已经形成的首都人口过密问题提供缓解,作出贡献。”(71)为达成此立法意图,围绕筑波科学城具体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具体事项,由一系列专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使整个筑波科学城法律体系具有针对性极强的特别法特征。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源禀赋有限,科技水平落后,主要设立以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发展出口导向产业、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以出口加工区为其中的主要模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产业转移趋势的增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中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如巴西、我国台湾地区,为使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也开始设立科技型和贸易型特殊经济功能区,为其经济起飞发挥积极作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在服务于特殊经济功能区设区目的和功能的实现方面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差异不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制度集中于为特定功能区功能定位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撑的立法目的相比,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市场机制不发达,要实现特殊经济功能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增长极作用,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获取利益,对制度安排的需求远远大于发达国家或地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立法,不仅为促进功能区规范化发展服务,而且体现设区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并与之紧密结合。如果说特殊经济功能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产业、经济发展的“高地”和对外开放、适度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窗口”与“前沿”,其特殊经济功能区立法就担负着为整个设区国或地区完善市场经济法制或实现设区国或地区特定发展战略的任务,不仅要建构功能区本身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制度,还要为整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机制完善推进、企业制度改革、金融体系健全、政府职能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等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制度实验,或者将设区国或地区特定发展战略以法律方式进行固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如我国台湾将发展自由贸易港区作为其“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全球运筹发展计划”以及“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组成部分,自由贸易港区立法不仅服务于自由贸易港区的功能实现,更要服务于将台湾建设成为台商以及跨国企业营运总部的最佳地区,进而成为全球运营中心的发展战略。菲律宾特殊经济功能区的规划发展也与其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契合,除加工出口区基本法,菲律宾还制定有关联性法规,如《投资奖励法》、《出口奖励法》、《农业投资奖励法》以及配套的“投资优先计划”、“出口优先计划”、“农业优先计划”、“旅游业优先计划”等,立法引导产业导向、适时引导产业升级,是菲律宾特殊经济功能区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

各国或地区通常采用国家与地方两层管理体系设置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从宏观管理层面看,一般通过立法确定特殊经济功能区一般制度和主管部门,并进行宏观决策、设立审批与监督管理,而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微观管理体制因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发达程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发达国家特殊经济功能区微观管理体制的特点在于:第一,行政色彩相对弱化,侧重于立法规定微观管理机构以及基本职责,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对其特殊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管理体制高效灵活,有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还采用公司制管理体制。如以美国对外贸易区为例,其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行政管理机制、海关监管模式等方面均以实现贸易便利化为导向。对外贸易区区内经营管理委托给公共机构或私人公司负责,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灵活性强、效率高,政府因此也节省了大量行政成本。在海关监管方面,遵循信赖原则、便利原则和服务原则实行适度监管,充分相信区内企业的自律能力,通过一系列简化的物流及海关申报程序、审计核查制度、货物监管制度,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发达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之所以具有此种特点,在于其市场机制发达,法制环境良好,对于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立法,侧重于服务居先,强调管理体制应以为特殊经济功能区内经营者提供高效服务为前提,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应以为区内经营者提供经营便利为依据,功能区管理机构因此应具备商业机构一样的高度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无论其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还是经理和专业人员组成的私人公司。第二,注重发挥和保护地方政府、公共团体以及企业的积极性,在特殊经济功能区设立、运营过程中,着重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自主精神,如日本的结构改革特区制度为例,结构改革特区设立实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策非集权化。虽然结构改革特区制度基本框架由中央政府以法案方式确定,但各个具体的特区实施计划和相关措施的提出和实践,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体现出“以民促官”的特点。(2)中央政府并不给予各结构改革特区财政上支持,只给予先试先行、特区特办的政策,在激发发展本地经济积极性的同时,也促使地方政府以及民间企业自助自立。(3)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结构改革特区设立后,不受所在行政区划限制,直接向内阁负责,摆脱了中间环节,特别是中央各部门的约束,从而激发了改革动力。(3)特区范围设置灵活,结构改革特区设置在市町村政府层次上,以市町村为中心建立特区,可自由拟定特区的合理范围,即市町村内的一部分或整个辖区、跨市町村的特定地区或整个地区等,都可以以各种地区组合形式建立结构改革特区。(4)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政策协调职能。由设在内阁的特区推进室代替地方政府,与规制当局就有关改革方案进行谈判,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实施改革的难度。一言以蔽之,中央政府强调尊重地方的“自助和自立精神”,而结构改革特区采取自我决策、自筹资金和自我改革的改革体制。

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相比,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更具较强的行政色彩,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通过国家立法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第二,在中央政府层面,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特殊经济功能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如菲律宾的加工出口区理事会,巴西玛瑙斯自由贸易区管理局;第三,区内一切事务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管理机构对区内其他机构,如海关、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有权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四,管理层次少、管理机构设置精简、行政手续简便高效,实行机构一体化、管理一元化、服务一条龙,以求提高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第五,不允许区内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开发公司,以降低区内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特殊经济功能区的设置规划、运营管理,不仅关系其本身设置目标的实现,还不同程度地关系到设区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能否实现,同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市场机制不甚健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落后等投资软硬环境竞争力不足,实现特殊经济功能区发展更需要周密、完备的制度安排。因此,设区国或地区往往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不仅直接对特殊经济功能区投入大量资金,主持特殊经济功能区的设计规划,更充当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经营者与管理人。如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台湾地区“政府”慎重制定决策,“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行政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并制定措施,虽然在许多环节留有行政干预的痕迹,但其高效行政服务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显而易见。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规划者和管理者、开发经营的直接参与者,同时也是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安全和发展的保障,“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保证高效简便管理和服务的稳定性;为鼓励创业投资,“政府”制定金融鼓励和奖励政策,“政府”的行为与作用都以立法形式体现并固定下来,科学园区的法律很多时候就是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或者说,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为达成科学园区的发展目标,必须应对国际经济变化和产业结构演变的需要,法律的“政策化”不失为达成设区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

四、特殊经济功能区优惠措施

特定的优惠政策是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生命线,特殊经济功能区的“特殊”之处之一,就在于在区内实施的各类刺激投资、鼓励生产经营的优惠待遇,为实现各自设区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设立特殊经济功能区均给予功能区内市场主体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在关税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减免、信贷或补贴提供、加速资本折旧、资本或利润自由汇出、外资安全保障以及行政和海关手续简化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采取减免或其他优惠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发达国家或地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为达成发展本国经济与产业升级以及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增加就业机会的目标,同时为弥补其市场机制不发达、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缺陷,在优惠政策或待遇提供方面存在着特殊做法:第一,关税以及其他税费减免优惠幅度普遍较发达国家或地区为大;第二,以低廉的劳动力以及土地、水、电等能源价格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第三,将优惠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相结合,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别待遇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增加就业等目的。

【注释】

(1)邓力平,唐永红.经济全球化、WTO与中国特殊经济区再发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30.

(2)此处是指狭义上的“自由贸易区”,也称“自由贸易园区”,对应的英文应为“Free Trade Zone”,指在某国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区域,与广义上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等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不同。由于FTZ与FTA均可译为“自由贸易区”,为避免引起概念上的混淆,狭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均称为“自由贸易园区”。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2010世界商务发展动态.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186.

(4)对于发达国家的标准,国际上存在不同界定。此处使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指数”标准作为依据,即人类发展指数不低于0.9的为发达国家,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非国家经济体,发达地区也参照此标准。

(5)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2-13.

(6)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90.

(7)自由贸易园区有多种称谓,如自由区、自由贸易港、自由港、自由边境区、保税区等,对外贸易区是自由贸易园区的一种。根据功能定位的侧重不同,自由贸易园区又可细分为:(1)贸易型自由贸易园区,主要从事港口商品转运、仓储、分装与转口贸易;(2)工业型自由贸易园区,既从事转口贸易,又从事加工和制造业,在有的国家,又称为“加工出口区”、“出口加工区”、出口工业区等;(3)工贸结合型自由贸易园区,其兼具贸易型和工业型自由贸易园区的特点;(4)保税仓库型自由贸易园区,此类园区允许货物不办理进口手续就可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5)商业零售型自由贸易园区,在此类园区内开辟有从事展览和零售服务的商业区;(6)功能综合型自由贸易园区,此类园区兼具前述园区的多种功能,而且规模和面积较大。参见邓力平,唐永红.经济全球化、WTO与中国特殊经济区再发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34-35.

(8)公约全名为《关务程序简化和调和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9)转引自成思危.论中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成思危.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中国保税区的改革与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2.

(10)转引自李立.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北京:改革出版社,1996:2.

(11)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分为主区(General-purpose zone)和子区(Subzone)。在主区内,主要从事贸易,以方便货物进出与流转、提高国际贸易、增加就业等为目的。子区主要从事加工业,以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进出口为目的。参见郝寿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76.

(12)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72nd Annual Report of Foreign Trade Zones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S.[EB/OL].[2011-10-20].http://ia.ita.doc.gov/ftzpage/annualreport/ar-2010.pdf.

(13)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A Brief History of the U.S.Foreign Trade Zone Program[EB/OL].[2011-10-20].http://www.foreign-trade-zone.com/ history.htm.

(14)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EB/OL].[2011-10-21].http:// ia.ita.doc.gov/ftzpage/grantee/regs.html.

(15)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EB/OL].[2011-10-23].http:// ia.ita.doc.gov/Ftzpage/ftznew/19cfr146.html.

(16)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EB/OL].[2011-10-24].http:// ia.ita.doc.gov/ftzpage/forzones.html.

(17)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EB/OL].[2011-10-24].http:// ia.ita.doc.gov/ftzpage/19uscftz/ch1a.html.

(18)郝寿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77.

(19)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95.

(20)罗良忠,史占中.美国硅谷模式对我国高科技园区发展的启示.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2):37.

(21)二战时间,美国军事工业的需求为硅谷的早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军事科技研发拨款以及军工产品采购合同吸引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从事高新科技研发,并提供最初的资金支持,在20世纪70年代风险资本开始兴旺以前,联邦政府资金对硅谷的技术进步的推动意义重大。参见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242.

(22)贝杜尔法案正式名称为The 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 of 1980(P.L.96-517,35 U.S.C.Sec.200-211),即美国专利法第200-211条。

(23)史蒂文生-魏德法案正式名称为The Stevenson-Wyld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P.L.96-517(1980))。

(24)冯震宇.从美国技术移转法制变革成效谈我国技术移转所面临之问题.科技发展政策报道,2003(5):345.

(25)孙卫,肖红,原长弘.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科学管理研究,2006(6):114-117.

(26)Victoria Slind-Flor.The Big Six:Universities That Makethe Most From Licensing.IP Worldwide,2002:98.

(27)孟庆琳,刘宏宇.高科技园区的制度比较.理论探讨,2001(3):41.

(28)吴林海.论硅谷的创新模式及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8):51.

(29)邓力平,唐永红.经济全球化、WTO与中国特殊经济区再发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34.

(30)姜跃春.日本建“特区”:向中国“借智慧”.世界知识杂志,2003(9): 45.

(31)乌兰图雅.日本结构改革特区述论.日本学论坛,2007(2):85.

(32)首相官邸结构改革特区推进本部.结构改革特区法案[EB/OL].[2011-12-01].http://www.kantei.go.jp/jp/singi/kouzou2/hourei/021211/021211kuiki.html.

(33)王德迅.日本“结构改革特区”研究.亚非纵横,2007(4):79[2011-11-07].http://www.aades.org/News_show.asp?id=1103.

(34)田庆立.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环渤海经济瞭望,2010(2):67.

(35)田庆立.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环渤海经济瞭望,2010(2):67.

(36)衣保中,任莉.论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及其特色.现代日本经济,2003(5):19-20.

(37)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2.

(38)习惯上,至今仍称汉堡自由港、汉堡自由港区。

(39)孙德红.汉堡自由港管理对我国港口保税区监管的几点启示.中国港口,2007(2):96.

(40)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225.

(41)中国驻德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产业园区介绍[EB/OL].[2011-11-10].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 200701/20070104202631.html.

(42)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Hightech-strategie[EB/OL].[2011-12-31].http://www.bmbf.de/en/14397.php.

(43)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Hightech-strategie[EB/OL].[2011-12-31].http://www.hightech-strategie.de/_media/SCW-European_ Cluster_Conference_Vortrag_von_Staatsekretaer_Schuette_en.pdf.

(44)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Gentechnikgesetz[EB/OL].[2011-12-31].http://www.hightech-strategie.de/en/209.php.

(45)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Telemediengesetz[EB/OL].[2011-12-31].http://german.mwe.com/index.cfm/fuseaction/publications.nldetail/ object_id/1b07847e-43ff-478c-b05c-5a7a9459b165.cfm.

(46)Alexander Scheuer.Germany Telemedia Act Adopted.Data Baseon Lega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Audiovisual Sector in Europe.IRIS,2007-3:12-17[2011-12-31].http://merlin.obs.coe.int/iris/2007/3/article17.en.html.

(47)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Satellitendatensicherheitsgesetz[EB/ OL].[2011-12-31].http://www.hightech-strategie.de/en/209.php.

(48)张武军,谢辉.德国大学科技园的特点及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0):150.

(49)中国驻德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阿德勒斯霍夫高科技产业园区介绍[EB/OL].[2012-1-2].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701/ 20070104202631.html.

(50)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72.

(51)何美玥.全球运筹中心推动之策略研究——兼论自由贸易港区之法制与推动效益.国家政策季刊,2003(2):102.

(52)台湾将其出口加工区称为加工出口区。

(53)“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EB/OL].[2012-1-3].http:// www.epza.gov.tw/epza/invest/in-1.

(54)萧筑云.两岸自由贸易区法制比较研究——以高雄自由贸易港区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为例.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27.

(55)参见台湾“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4条。

(56)名为“自由贸易区”,实际定位为综合型特殊经济功能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投资巴西[EB/OL].[2012-1-4].http://br.mofcom.gov.cn/accessory/200809/1222141160977.pdf.

(58)徐青.金砖国家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及启示.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6):79.

(59)所谓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是指园区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私人经营者投资建设,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并享受政府经营的经济区的同等优惠待遇。

(60)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菲律宾经济特区法[EB/OL].[2012-1-6].http://ph.mofcom.gov.cn/aarticle/ddfg/tzzhch/200405/ 20040500226022.html.

(61)戚文海.俄罗斯经济特区在经济转轨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10-16].http://www.cssn.cn/news.htm.

(62)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203.

(63)新华网发展论坛.班加罗尔:教育和规范的智慧产物[EB/OL].[2012-1-4].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92680787/1.html.

(64)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Special Economic Zones Act[EB/OL].[2012-1-5].http://www.sezindia.nic.in/goi-policies.asp.

(65)Morgan Stanley.India:The SEZs Rush[EB/OL].[2012-1-7].http://www.morganstanley.com/.

(66)Neeraj Bhagat&Co.Chartered Accountants.STPI Project[EB/OL].[2012-1-8].http://www.neerajbhagat.com/chinese/stpi-consultancy.html.

(67)参见印度《著作权法》第63条[EB/OL].[2012-1-9].http://www.nass-com.in/nasscom/templates/normalpage.aspex.

(68)汤先营.印度完善《信息技术法》加强网络监控.光明网,2011-10-20[2012-01-07].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1-10/20/ nw.D110000gmrb_20111020_5-08.htm.

(69)杜萱.中国特殊经济区立法问题研究.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2):54.

(70)巴西玛瑙斯自由贸易区立法是由联邦宪法规定其设立依据的,但自由贸易区的规划、建设与运营均由地方管理机构制定。

(71)郭胜伟,刘巍.日本筑波科学城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高新区发展的启示.中国高新区,2007(2):7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