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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背后的深层原因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媒体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背后的深层原因上述问题虽然通过媒体的方式所表现出来,但是探究不应该在这里停止,在分析了媒体的过失之后,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媒体会存在这样的过失?这也就最终使得目前的法律制度尚无法为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有效的保障。这种电视产品将不良的法制观念、法律信息放大化,引发更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三、媒体培育民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背后的深层原因

上述问题虽然通过媒体的方式所表现出来,但是探究不应该在这里停止,在分析了媒体的过失之后,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媒体会存在这样的过失?好莱坞借助其电影向全球推销和宣扬美国式的民主与法治,而国内的媒体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方面则显得力不从心?这仅仅是媒体运作之间的差距吗?深刻反思,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媒体的民众法律意识培养方面的不足表现为媒体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主要是对于诸如电视剧等的内容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具体就法治的社会心理环境的培养而言,这种不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监管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完善和具体制度设计的不完善。笔者试图寻找一部有关媒体监管的法律来说明这个问题,但是阅遍近几年的所有的法律,都未能找到这样的法律,于是只能在有关广播电视政策的法规中寻找若干法规加以证明。在这些与电视剧内容有关的法规中,以消极的方式对电视剧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即规定了电视台不得播出的电视剧内容以及不能予以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内容。具体而言,有两部法规涉及到相关内容:

一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泻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是《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禁止在电视剧中剧情中涉及危害国家利益和形象、危害社会安定团结、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违反社会公德和优良民族传统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但这四个方面都对电视剧对民众法律意识养成的消极作用无关,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电视剧内容的规定根本没有涉及其剧情对民众法律意识的不良作用,更不用奢谈有效防止了。出现这种法律规制空白的原因一方面是技术上的困难,即媒体对于民众法律意识培养不良作用的表现确实难于标准化,但另一方面,监管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其实就标准而言,上述款项中,也有很多款规定同样不容易被标准化和量化管理的部分,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迷信”,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监管电视剧内容的客观标准。所以说,首先立法者法治观念的不完备,然后导致监管制度理念的缺失,最终因为这种理念的缺失导致实际制度设计上“是否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做为标准的缺失。这也就最终使得目前的法律制度尚无法为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有效的保障。

其次,编剧、导演等媒体专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的淡薄是忽视对法治的社会心理环境培养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编剧、导演等媒体专业从业人员自身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子,在写作、拍摄剧本时,因为自身对于法治理念的不正确或缺失造成的对公众法律意识的误导会体现在他们的创作过程中和节目当中,另一方面,媒体本身也是媒体专业从业人员接受法律信息、养成自己的法律理念、思维的重要途径,他们所接受的某些不良甚至错误法律理念必然在其作品中体现出来。这种电视产品将不良的法制观念、法律信息放大化,引发更大范围的不良影响。

最后,普通社会成员的心理需求同样是导致媒体对于法治的心理因素培养的忽视的原因。在这里,不得不补充一个看似极其矛盾,但是又确定无疑的结论:普通社会成员,应该与立法者、执法者、社会精英一起,共同为媒体对于法治的社会心理环境培养的消极作用负责。如果仅仅把媒体的内容、把媒体的对于法治的社会心理基础培养的消极作用只归咎于立法者立法不足、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编剧导演等专业人士法治观念缺失或不足是完全不够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的社会成员在媒体运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媒体市场化运营的今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媒体要站稳脚跟,靠什么击败竞争对手,靠什么取得成功、占据市场份额?答案只有一个:靠收视率,也就是靠普通社会成员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收看该媒体的相关节目。所以,媒体为了盈利,就必然要取悦大众,为了取悦大众,就必然按照大众的口味来安排自己的内容。那么,大众对于怎样展示法律的电视剧才有兴趣呢?当然是符合自己对法律认知的电视剧。如果一部电视剧对于法律的阐述不符合大众对于法律的普遍认知,那么,大众必然会觉得该电视剧描写得不真实,不符合“常理”,那么,这样的电视剧自然不会受到大多数普通民众的认可,而收视率也很难保证。在一个广大普通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尚有待改进的社会,电视剧要想取悦大众,不采用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阐述方式才是咄咄怪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的宣传在面向大众时存在这样或那样对法律的不正确解读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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