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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执法的实施现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执法的实施现状(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总量成倍增长,执法人员风险增大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成倍增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等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不良后果的事例数量逐步上升。

第二节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执法的实施现状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总量成倍增长,执法人员风险增大

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成倍增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等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不良后果的事例数量逐步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2000年为1,035起,2001~2008年的8年间上升到4894起,平均每年612件,比1994~2000年的平均数增长3.14倍,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比较普遍,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 2005年7月至2006年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地区发展不平衡,复议工作经验不足

无论是从全国还是从某一地区来看,税务行政复议总体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多,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少,一些地市甚至至今无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说来,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法制意识越强,出现税务争议后,经过权衡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利弊,多数倾向于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和吉林省、广东省国税系统为例,黑龙江省地税系统1994年至2004年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22起,吉林省国税系统1994年至2004年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5起,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最多的广东省国税系统1994年至2004年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32起,同样,这些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多了,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就较健全,办案制度、办法也较规范,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开展得就多,办案经验和资料积累也就多,整个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就趋于规范。反之,越是经济落后地区,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越淡薄,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税务纠纷的意识也就越差,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就越少,复议人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工作就缺乏创造性、主动性、前瞻性。某些西部相对落后省份税务复议案件总量很少,甚至连续几年为零,但并不能说明税务机关违法行政必然少,相反,它常常是种种非正常因素作用的结果。著名的Murphy?s Law(墨非定律)认为:事情总是向着坏的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而且总是在你认为最保险的地方出错,预防的意义更加重要。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呈现新型化和多样化趋势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相关法律的修改,税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种类也在不断调整改变,相应地,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应随之有所调整。根据新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原来的十类增加到十二类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除增加了两种近年来常见的征税行为——抵扣税款和代征税款以外,特别增加了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履职行为和资格认定行为。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赔偿、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都被纳入复议范围,其中资格认定则从旧《规则》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扩大到所有类别的资格认定。税务管理相对人不仅可以对税务机关确认的适用税率、税款征收方式、计税依据等征税行为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等申请复议,还可以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退还税款等不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出新型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过去主要针对征税、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逐步扩大到对行政许可、举报、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以及执法依据等更加广泛的复议范围。涉及税务机关更多方面的行政行为都是近几年才开始应税收管理和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民主法制不断推进之需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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