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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并做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机构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焦点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对与错的决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必须复议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复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人在复议前,须先按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为,解缴税款、滞纳金后,6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选择复议项行为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因不可抗拒力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批准由复议机关决定。

2.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2)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完整,则复议机关应将复议申请发还申请人,并要求限期补正。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的,应当自受理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若申请人接到复议裁定不予受理的书面报告后,15日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理与决定

1.审理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并做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应载明以下内容: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有关证据材料;做出答辩的年、月、日,并加盖被申请人机关印章。

(3)复议机构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焦点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对与错的决定。同时制作《复议裁定书》报请复议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理由充分,裁定停止执行的。

2.决定

决定是指复议机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最后的裁决。

(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做出以下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3)复议决定后,由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交给复议参加人。

(4)复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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