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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部门处罚不服对谁行政复议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8 税务行政复议

2.8.1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赋予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理,由复议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行为。

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及时解决税务纷争,纠正税务处理不当或错误,监督和维护税务机关正确执法,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征税;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体现税法公正。

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可使一部分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机关内部得到解决,从而减轻司法部门的压力

通过税务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检查和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减少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当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从而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秉公执法。上一级税务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复议要求给予答复,其实质上是行使领导监督权,从行政管理上来维护税收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2.8.2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划分,即解决某一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的问题。原则上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2.8.3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人。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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