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外汇行政复议程序

外汇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节 外汇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外汇局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撤销外汇账户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外汇局申请许可、核准、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外汇管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外汇管理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服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二、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书面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单位、住址);

②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③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附件。

(2)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对外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受理

1.审查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本外汇局管辖。

(2)复议申请内容是否完整。

2.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行政复议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本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2.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二)复议审理的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数额巨大、案情复杂的,作出行政处罚前举行过行政听证等情形的,应当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个人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单位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政复议的,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2)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的情况;

(4)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5)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

(五)复议决定的送达

1.按法定形式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2.必须有送达回证;

3.对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复议决定书留存受送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六)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