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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执法风险的形成及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暂时中止审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税务行政复议公正性风险是不平等对待复议当事人形成的风险。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执法风险的形成及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风险是税务行政救济执法风险的一种,主要表现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没有遵守税务行政复议原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容、程序、时限办理复议,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税务执法人员随意剥夺税法赋予这些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必将引发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公务人员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不良后果。具体来说,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性风险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形成的风险

复议申请人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非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却认定其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申请复议;对符合申请人资格的申请,却认定为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从而不予受理,会形成不作为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形成执法风险。

第一,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税务机关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中止审理、恢复审理不及时形成的风险

在复议中,有的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未审结的,或者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而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应暂时中止审理。对暂时中止审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如果在复议过程中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应及时恢复而未恢复审理,会形成执法风险。

4.随意作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的风险

对于不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事项、损害赔偿的事项,税务机关错误地做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执法风险。

(二)税务行政复议实体政策执行性风险

税务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实体政策执行性风险必然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当,主要是错误地变更决定所导致的风险。

1.对税务行政复议本身有关的规定把握不准,如复议阶段,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有各方面的限制;

2.对税务行政复议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准确地把握;

3.因纳税人复议而加重处罚形成的风险。复议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复议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复议机关的权力限制,错误地变更处罚决定,甚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税务行政复议实体政策执行性风险。

(三)税务行政复议证据性风险

在复议调查取证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纳税人收集证据,形成执法风险。

1、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证据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四)税务行政复议公正性风险

税务行政复议公正性风险是不平等对待复议当事人形成的风险。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因为其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在具体税务管理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地位不平等,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复议阶段二者的地位也不平等。相反,在复议阶段,更多的是强调二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实际上,由于复议人员潜意识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税务机关管理者角色,常常导致其失去了客观的判断和对申请人公正的对待,造成复议结果不公,形成复议公正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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