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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罚款提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违反税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的具有惩罚性的制裁措施。征管法在许多条目中都涉及了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财产;(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税务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执法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权;(3)应允许被处罚者口头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1.立案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或受理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时,应根据情况报请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2.调查

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调查终结,应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

3.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是否成立。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听证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

(1)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5)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6)听证会开始后,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然后控辩双方辩论;辩论终结,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阅核、签章。

(8)完成听证任务或有听证终止情形发生时,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5.作出处罚决定

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是否加处罚款。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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