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数字人民币怎么影响货币政策

数字人民币怎么影响货币政策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一、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的含义银行法是调整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法是依照国家意志,规定有关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活动及其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的含义

银行法是调整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涉及到银行的组织、货币发行、使用、外汇管理、信贷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活动的法规。

中央银行法是依照国家意志,规定有关调整中央银行的组织活动及其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1995年3月18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1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业的第一部大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法律。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2)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领导,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职责有: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③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④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⑤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⑦经理国库;⑧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⑨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⑩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img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领导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二)中央银行行长的确定

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三)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该行的派出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1)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①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面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5)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6)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此外,还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不得对政府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进而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2)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②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③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如果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7)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8)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